每日经济新闻

    泄密门新版本:宜信向江苏银行提供客户信息

    2012-08-15 00:59

    昨日,江苏银行和宜信公司的“泄密门”事件继续发酵,并且出现了一个与央行的文件大相径庭的版本。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梅俊彦 发自深圳    

    每经记者 梅俊彦 发自深圳

    昨日,江苏银行和宜信公司的“泄密门”事件继续发酵,并且出现了一个与央行的文件大相径庭的版本。

    宜信相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客户信息是由宜信向江苏银行提供的,在这个过程中,宜信并未违规。江苏银行也回应称,客户信息的提供方为宜信。

    那么,这是真相吗?

    故事新版本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一份名为“上海银发【2012】172号”的文件显示,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在今年2月至4月期间,凭借宜信普惠提供的授权查询书,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查询了3.2万余人个人信用报告,并将部分查询结果提供给宜信公司,影响涉及全国多个地区。

    人行表示,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的行为违反了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行“责令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对违规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从人民银行的文件来看,是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违规将部分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提供给宜信公司。

    但在8月14日,宜信和江苏银行双双表达了与这个版本大不相同的说法。

    宜信市场与公关部相关人士昨日(8月14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际上宜信为个人信息的提供方,江苏银行是其接受方,宜信的行为并未违规。

    宜信普惠公司在昨日下午17时许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一份声明表示,宜信普惠跟江苏银行合作是本着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设想,经客户同意,从2012年2月开始,由客户本人直接签署书面授权书给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申请成为江苏银行的贷记卡客户。

    据21世纪网报道,江苏银行人士也对该网站记者表示:“其实,这3.2万余人的客户信息,并不是由江苏银行提供给宜信公司的,而是宜信公司提供给江苏银行的。其出发点是供支行开发信用卡客户,所以才有短期内大批量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昨日晚间,江苏银行又在其官方网上发布声明称:“根据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3.2万份由客户签署的申请贷记卡、准贷记卡查询授权书,我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进行了个人征信查询,仅对初选出的926个客户‘是否符合我行信用卡发卡条件’问题,向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提供了‘是’或‘否’的答复。客户个人信用报告的具体信息我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从未对外提供。”

    “我们在声明里头也是说,客户的信息是我们这边的。对,是我们提供给江苏银行的,是我们给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如果客户在调查问卷中选划勾的话,就可以在江苏银行获得办理借记卡的一个机会。”上述宜信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那么,宜信提供的信息包括什么内容?除了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外,是否还有个人信用信息?对此,上述宜信人士并未一一回答。

    “我们的客户信息是我们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积累的,提供给银行信息的时候都是有客户书面授权的,我们给到的信息都是完全经过客户允许的。”上述宜信人士表示。

    宜信在声明中表示,在跟江苏银行的合作中,宜信普惠和江苏银行双方对客户信息进行独立保管和评估,合作效果不理想,所以双方在2012年4月份就自动终止了相关合作。

    业内人士的质疑

    根据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并未规定第三方机构可以查询信用报告。

    一家网络借贷平台的副总经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借贷的过程中,如果网络借贷平台要查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只能由借款人自己到人民银行查询,然后再交给网络借贷平台。这也使得网络借贷平台有违规获取个人信用报告的动机。

    上述人士表示,根据“上海银发【2012】172号”的文件,宜信从江苏银行拿到客户个人信用信息,除了可以用于业务推广以外,还可以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省去自己调查融资方的信用信息所造成的较高成本。

    “买这种信息成本很低,花5000块钱买几万(人)的数据还是很划算的。这种行为还是比较普遍的。”上述人士表示。

    宜信一区域负责人和两位曾经在宜信工作的员工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宜信的确会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个人信息。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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