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今日发布《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指出,从2011年年报分析结果看,沪市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履职情况仍然不尽理想。报告建议增加对监事会、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披露要求,建议拓宽中小股东通过推举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中小股东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在公司依法运作方面,多数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意见信息含量不高,即使是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公司监事会的意见也局限于引用监管机构的处分或处罚意见,投资者很难从中判断公司依法运作的真实状况。在公司财务情况方面,多数公司的监事会发表的意见也较为笼统,多简单表述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等。
报告期内,共有26家公司的38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77%,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23%。独立董事所提出的异议涉及重大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聘任、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从总体看,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的异议率仍然较低。一是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公司比重很小;二是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人数也较少;三是多数独立董事仅以弃权的方式表示异议,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况较少;四是独立董事的异议难以对公司董事会决策产生支配性影响。
根据对上市公司年报的统计分析,上交所资本市场研究所提出若干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鉴于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一半以上的董事会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建议对以通讯方式召开或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的董事会适用范围,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等进行适当性监管,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议案,或者对董事参与度要求较高的议案,应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选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提出,持股1%以上的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情况很少见。为了拓宽中小股东通过推举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加强独立董事选任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发布提示公告、公开征集等方式,保障中小股东对于独董提名方式的知情权,并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中小股东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