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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金会不得与营利活动“有染”

2012-07-31 00:53

每经编辑|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7月29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的收支明细,同时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根据新的规定,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在进行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资金计划有调整时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规定》的新资助方式被喻为“不看机构性质,只看活动性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定更符合中国国情,基金会资助的目的是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如果营利组织并不从中谋利,那么这种资助行为也无可厚非。另外,即使基金会资助的是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发生营利性的后果。

另外,新规要求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实习生赖春华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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