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航空公司建旅客“黑名单” 于法无据陷尴尬

    每经网 2012-07-20 10:25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规定,航空公司限制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是一项“国际惯例”。

    每经记者 李卓 发自北京

    “‘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不等于‘黑名单’,这样做,实在是我们的无奈之举。”张武安昨日(7月19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次强调。作为春秋航空的新闻发言人,这样的解释和声明,在近几年里,他已经重复过千百遍了。可是争议,每年持续。

    然而,与往年一味地质疑、谴责“黑名单”不同的是,受今年前期发生的多起旅客“冲击跑道、拦飞机”极端事件影响,究竟“黑名单”需不需要建立?哪种行为要被列入“黑名单”?已经引起了业内包括民众更多的理性思考。

    据民航资源网联合飞友网昨日公布的一份分别针对业内受众和旅客展开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投票者对于“黑名单”制度的设立持赞同态度,业内和旅客分别仅有3%、6%的投票不赞同;而“殴打工作人员”作为业内和旅客投票首选,是双方公认的最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对于严重违反航空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旅客,航空公司是可以对其设立‘黑名单’的。”上海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琼昨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尴尬的是,除上述犯罪行为外,还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航空公司“拒载”的正当理由,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据此将罢机索赔旅客列为不予服务的“黑名单”于法无据。

    春秋航空:乘客“过度维权”至“更延误”

    引发最新这一轮争议的“个案”,与往年几乎没有什么不同。

    一位在4月中旬乘坐春秋航空飞机的乘客,由于当日航班延误而要求经济赔偿,否则拒绝登机。经协商,春秋航空赔偿部分乘客每人200元现金。然而,当该名乘客6月末再到春秋航空公司网站订票时发现资料被锁定,也即被拉入被外界称作“黑名单”的春秋航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

    对此,春秋航空昨日特地给包括《每日经济新闻》在内的多家媒体发布了一份《“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之举实属无奈》的声明,解释当时是因为天气原因,机场航班大面积延误,而该乘客又“过度维权”,导致原本只延误4个多小时的航班“更延误”至实际延误8个多小时。

    该声明同时指出了当日期间部分旅客因索赔要求得不到满足,拥堵登机口,阻碍要登机的旅客,阻挠人工登机广播,辱骂工作人员,向工作人员丢掷方便面等“过激行为”。

    “国外几乎没有这样的旅客冲突事件。如果有,也会被立马请下飞机。”张武安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而春秋航空还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是铁的纪律。

    张武安解释说,由于公司定位于低成本航空,在旅客订票时已书面明确告知旅客实施“航班延误不赔偿”等“差异化旅客服务”,在得到旅客认可与同意才敢出售机票。而“差异化旅客服务”也是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听证会同意的。

    “对极少数霸机罢乘,影响所飞航班和后续航班更多其他旅客正当权益的,经劝说无效的旅客,我们深知无能力服务,公司相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批流程,才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声明中称。如果旅客表示:知阅并遵守购票协议,公司将表示感谢和欢迎,并立刻从“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中取消。

    尴尬:“黑名单”于法无据

    “黑名单”是一个舶来词,在航空界成为“承运人拒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规定,航空公司限制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是一项“国际惯例”。

    但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航空公司无正当理由是不能拒载的。”吴琼律师说。

    吴琼同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它班次或者退票”,因此,虽然航空公司事先声明“延误不赔偿”,但该条款属于单方免除自己主要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

    “即使经过民航局听证同意,也属无效格式条款,民航局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也不能违反法律。”吴琼强调。

    但吴琼同时也表示,部分旅客采取罢机等“过激方式”来索赔不仅侵害了其它旅客的出行利益,也给航空公司“拉黑”留下“把柄”。建议可通过其它方式索赔,“比如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退票或赔偿。”

    不过,张武安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强调称,外界将“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理解为“黑名单”是不够准确的,公司也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完善、提高对特殊要求的旅客服务能力。

    此外,“毁坏机场设施、飞行器、空中扰乱飞行秩序、煽动旅客闹事等行为”在昨日民航资源网联合飞友网公布的调查结果中,同样普遍被认为需要列入黑名单,在业内和旅客的投票中都处于第二、三、四位。

    吴琼律师最后指出,在现实情况中,为避免航空公司对旅客设置黑名单的随意性,呼吁相关部门完善立法,对设立“黑名单”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规范设立“黑名单”的行为。

    (本报记者戴榆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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