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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踩中地雷不吭声 基民维权该找谁?

    证券时报 2012-06-16 16:47

    基金行业中亟需变化、却无甚变化,即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始终未能获得司法层面的突破,这显然是基金行业颇为尴尬的另一面。

    专业人士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切实维护广大基民的合法权益

    基民:股民被骗了可以打官司,俺找谁呢?同样是民,差距咋就恁大呢? (张常春/制图)

    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负众望地将中国经济推上了发展的快车道。经济的快速发展,直接催生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在这期间,作为新兴投资工具的基金借机上位。无论是从首只基金甚小的募集规模到近期单只沪深300ETF就能募集超300亿元的规模来看,还是从1998年首只公募基金崭露头角到日前已成立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来看,基金行业的巨大变化可谓有目共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行业中亟需变化、却无甚变化,即基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始终未能获得司法层面的突破,这显然是基金行业颇为尴尬的另一面。

    基民维权问路无门

    若要为国内投资者群体划分氏族,股民、基民无疑是资本市场数量最为庞大的两个家族。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11日,全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72家,管理资产规模达到3.14万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总数超过2.33亿,约有40%的城镇居民家庭参与基金投资。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过去的时光里,正是这些个体数量庞大的基民,和股民一道撑起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天空。但相较于股民维权几经阵痛,终于逐渐迈入正确轨道而言,基民维权却仍处于问路无门的境地。尽管我国基金业已经建立了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十几项部门规章为主体,以及近百个规范性文件相补充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但这一堪称系统化的法律构建,却像空披在基民身上的华丽外套,不能将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落到实质,究竟原因何在呢?

    基民维权遇囧途

    基金作为一种受人委托、代人理财的金融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关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不过,从国内基金行业现状来看,尽管基金规模获得空前的发展(截至今年6月12日,公募基金总数已突破千只,达到了1003只),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然只是市场的华丽说辞而已。基金管理人花尽心思追求规模发展的同时,却仍置基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于基金发展的末位之上,这种“舍本”的做法,显然是多年来基民维权举步维艰的最根本原因。

    在现实的法律操作中,基于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利和义务为份额持有人追求最大利益,同时亦有权利和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实际上,《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第十九条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包括“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从这一点上看,基民维权所需的重要法律依据已然具备,但为何其维权仍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呢?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基民维权难的一个较好途径,就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原告的身份代替基民向相关被告提起赔偿诉讼,最终按份额的持有比例由基民共担共享诉讼成果。但他也坦承,现阶段这一办法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不小的障碍。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基金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加之在投资环节中,基金负有尽职调查的义务,因此这些因素很容易在法律层面上给基金带来一些误解,即基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导致投资损失,是自身调查失职使然等等。其结果自然较难获得司法层面的支持。早些年的东方电子案中,来自广东的一家基金公司作为原告与股民一起提起赔偿诉讼,但案件的审理结果是股民胜诉,该基金公司却被判了败诉,这也是国内基金管理人作为原告参与赔偿诉讼的较早案例之一。

    薛洪增律师还透露,当前基民维权领域的实际状况中,与上述基金公司主动式寻求赔偿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绝大部分基金公司基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通常都在需要代替基民扛起诉讼权利的时候集体失声。典型的如紫鑫药业的虚假陈述案中,尽管持股的基金公司成堆,但却未见一家基金公司站出来为其基民的投资损失说话。业内人士认为,解决这个维权症结的关键在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状况,如果不改变这一状况而仅让基民简单用脚投票,从一只基金转到另一只基金,其维权的结局仍是一样。可喜的是,近期监管层已开始对上述结症小试牛刀,这或将带来基民维权范围的联动。

    “老鼠仓”民事索赔“灯下黑”

    尽管迄今为止,国内的基民维权仍无成功先例,但这也并不能否认市场相关各方为维权而做出的努力。关于基民维权现状的确切描述,用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的话说,就是“基民维权之门已打开,但屋里暂且一团黑”。

    针对前述基金管理人理应为基民提起赔偿诉讼,但其却屡屡不作为或者行动不积极的状况,基民若不甘手脚受缚,能否以原告身份独自提起赔偿诉讼呢?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对此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民可以以没有实现勤勉尽责为由起诉基金公司,要求基金公司履行赔偿责任,但目前法律不支持基民直接起诉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基民提起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诉讼,只能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如此一来,就排除了侵权责任(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追究的是侵权责任),只包括合同违约纠纷。“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进行修改,基民维权困难重重。”

    除了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给基民带来维权方面的诉求外,实际上基金公司因自身“老鼠仓”问题而给基民带来的维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近些年,监管层确认的“老鼠仓”涉及多家基金公司,比如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许春茂等等。“老鼠仓”的定案,往往也带来基民维权诉求的一片呼声,但结果均不甚了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厉健律师认为,当前基民作为原告向基金公司提起赔偿诉讼,应该说法律通道可行,但现实却存在不小难题。一只基金中往往包含成千上万的基民,基民原告即使官司胜诉,但实际获赔的金额并不太乐观。

    对于基民如何就“老鼠仓”提起赔偿诉讼,厉健律师认为基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鼠仓”基金经理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民在提起诉讼时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首先,基金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需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确认;其次,基民相关基金的购买时间应在该基金经理的违法违规期间,且由于基金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基金净值的损失。同时,这两个因素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基民在提起诉讼的时候需准备的材料则包括基金买卖协议、申购协议、基金净值损失迹象表、监管部门下发的处罚书等。 

    实际上,除了基民维权成本过高的现实原因外,当前基民维权领域中所存在的司法难题同样不容忽视,比如基民的损失尚难界定、赔偿金额尚难判定等等。不同的是,近年来,股民维权中的一些司法难题不断受到市场各方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从而推动股民维权取得了显着进步。对此,厉健律师希望《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尽快修订完善,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切实为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带来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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