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李旭利案今开庭 严重性或超许春茂案

    2012-06-12 01:01

    李旭利案与许春茂案的涉嫌犯罪情节具有一定相似性,均为借他人账户隐秘交易,同时,也均与其管理的基金交易股票有关。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徐皓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徐皓 发自上海

    从最初的调查传言至今,历经一年半的“李旭利案”进入最后的法院审理判决程序。今日上午 (6月12日),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进入判决程序

    三次更换开庭时间以及审理法庭后,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最终定于在6月1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半直至下午5点。

    从2010年底证监会开始调查李旭利相关情况,到2011年7月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再到同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之后移交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历经一年半的时间,此案进入最终的法院审理判决程序。

    此案之所以尤其引得社会关注,一方面是李旭利原为知名基金经理,社会影响较大,另一方面,其非法获利金额超出此前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其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后续“郑拓案”也具有一定参考性。

    “严重性”或超许春茂案

    有法律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目前公安机关公开披露的信息看,李旭利案情节“严重性”超过此前许春茂案。

    根据6月1日最新实施的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区别主要在于交易和获利金额数。

    “虽然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内幕交易罪,但按照此前相关法律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在立案追诉条件和处罚方面具有相似性。”上述法律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据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披露,2011年7月,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接公安部下发的中国证监会移交案件,立案侦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在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期间,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累计交易(买入)金额达5226.38万余元,非法获利金额达1071.57万余元。

    这一非法获利金额超过此前许春茂案非法获利240余万元的金额,但在交易金额方面则低于许春茂案1.8亿余元的金额。

    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2011年10月9日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10万元,退缴赃款予以没收。

    无自首情节

    李旭利案与许春茂案的涉嫌犯罪情节具有一定相似性,均为借他人账户隐秘交易,同时,也均与其管理的基金交易股票有关。

    据公安机关披露,李旭利为了逃避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本人或替他人从事股票交易有关规定的监管,指使其亲属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五矿证券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控制了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利用这些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精选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彼时许春茂获得法院判决缓刑的关键在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鉴于许春茂能够投案自首,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缓刑的判决。”

    而根据公安机关披露,李旭利并未有自首情节。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后选择了隐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一方面搜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细致排查,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于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将李旭利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前,首位因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判刑的基金经理韩刚虽然非法所得不及许春茂,但仍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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