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吴丰恒 发自北京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葡萄酒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葡萄酒公司)及运营商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世好公司)处以强制执行,赔偿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誉公司)赔偿金、诉讼费总计27万余元。驰誉公司法人代表丁涛告诉记者,在长达两年多的维权及诉讼过程中,其公司花去了16万余元成本,“维权成本太高了。”
据了解,2011年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公司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受害公司驰誉公司共计24万元损失,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09年,三方口头约定合作,驰誉公司提供了“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原始设计方案,不过三方未能最终达成协议。接触过程中,驰誉公司原设计方案遭泄密并被仿制。多次交涉但未达成和解之后,驰誉公司将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诉上法庭。
据了解,西城区法院分别对上述侵权产品分别出具判决书,以“茅台-小产区”为例,西城区法院认为,“对美术产品是否构成抄袭应从二者设计图形、图像色彩、立体构成等角度进行判断。茅台红酒公司使用‘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与驰誉公司设计的‘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对各部分选材范围、布局安排、颜色应用存在较高比例的相似之处。”
法院还认为,“做为涉案产品生产者,其(茅台葡萄酒公司)对‘茅台-小产区’葡萄酒外包装的经营性使用构成对驰誉公司享有的涉案酒标、外包装设计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对全世好公司涉案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驰誉公司法人代表丁涛表示,截止终审判决后一月,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仍未向按照判决要求向己方缴纳赔偿金,于是在4月底委托律师向西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做为事件主要当事人之一的茅台葡萄酒公司原总经理钟怀利已升任茅台集团总经理助理并兼任茅台葡萄酒公司董事长,另一主要当事人全世好公司董事长颜世国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不负责销售这一块了”,双方对“侵权事件”均未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