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明确规定要对违规出租、出售、转租、转借、闲置等情况进行处理。
随着保障性住房大规模竣工交用,及时查处入住家庭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问题日显重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5日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提出对2007年以来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公开摇号配租配售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加强监管,其中明确规定要对违规出租、出售、转租、转借、闲置等情况进行处理。
意见中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家庭入住后的房屋使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保障性住房出租型和购置型不同类型,具体划分了管理职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通过租赁合同约定方式,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监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谁分配、谁管理”的原则,由购买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机构将建立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对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管理将采取入户走访、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家庭有违规出租、出售、转租、转借、闲置等情况的,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据悉,意见中还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违规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间服务,对于违规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业务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