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绿大地案本身而言,由于其属于造假上市的典型案件,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市场的监管部门,都有必要将其办成“铁案”,一方面以严惩违规者,另一方面也用以警示后来者。
日前,停牌一周的*ST大地披露了其涉嫌欺诈发行一案开庭审理的情况。公告称,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等待合议庭评议并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公告在表明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同时,也特别强调将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消除重大违法情形,以避免退市。
*ST大地造假上市案被证监会定性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但在去年12月2日,相关法院却作出了令市场为之震惊的判决——*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等均是一“缓”了之。且不说400万元的罚款“板子”还打到了二级市场投资者身上,如此严重的造假上市案,居然没有人承担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实乃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奇观。
随后昆明检方的抗诉,无论是自觉地履职还是出于舆论上压力,至少让该案出现了新转机。在5月7日开始的审理中,昆明检方指控上市公司与原董事长何学葵等除了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之外,又新增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三宗罪。这说明,*ST绿大地案并非仅仅只是欺诈发行股票这么简单,而此前相关法院的判决也存在重大遗漏。
尽管在庭审时何学葵当庭翻供,对之前的有罪供述一一否认;对于追加的3项控诉,同样全盘否定。但从2004年开始,绿大地公司与何学葵等主要骨干成员采取注册皮包公司,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以达到上市目的的行为,何学葵难道说也不知情?
何学葵显然是属“鸭”的——肉煮熟了,嘴还是硬的。但在证监会及公安部门通过调查取得的铁证面前,即使是嘴硬,也无法脱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就绿大地案本身而言,由于其属于造假上市的典型案件,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市场的监管部门,都有必要将其办成“铁案”,一方面以严惩违规者,另一方面也用以警示后来者。
其一,在绿大地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无辜的。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罚款,其对象应该锁定在绿大地的发起人股东上,而不是将二级市场投资者也捆绑在一起,罚款也不能是区区400万元了事,而应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上限进行罚款。对于何学葵等责任人员,鉴于该案的影响及性质恶劣,理应实施严惩,至少其判决结果不应再次引起市场一片哗然。
其二,责令*ST大地立即退市。尽管4月26日上市公司如期发布了2011年度报告,尽管云投集团也与何学葵签订了股权转让 《意向协议书》,但对于造假上市行为,监管部门仍然有必要将*ST大地 “扫地出门”。这不仅是其应该付出的代价,有利于防止类似何学葵“金蝉脱壳”故事的重演,也要让今后更多“勇”于跳进火海搅局的“云投集团”们清醒清醒。与此同时,在沪深主板与中小板退市制度中,新增造假上市者一经发现立即退市的条款。
其三,重罚*ST大地的保荐人与保代。*ST大地当初能够成功上市,保荐人联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保代李迅冬和黎海祥“功不可没”。保荐人与保代不能在收取了巨额承销费用与签字费之后,对于出现造假上市问题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券商与保代哪能只收钱不担责?这对于胜景山河的两保代也不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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