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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金投资比例将适当调整

    2012-05-15 01:55

    每经编辑 黄俊玲 每经记者 刘锋发自北京、成都     

    黄俊玲 每经记者 刘锋发自北京、成都

    昨日(5月1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遵守投资比例规定,同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有关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并将出台《资金运用办法》等规定中有待完善的业务规则。

    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同时,这些债券的发行方式,将纳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某险企投资人士万先生表示,无担保企业债此前保监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次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这类债券,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范围。

    同时,该《通知》重点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中控股权投资,应当报保监会批准,而所谓控股权投资包括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以及实质性决定其经营政策的水平。《通知》还解释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的同类产品问题。保监会对“同类产品”解释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为基本一致的产品。

    最后,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无担保企业类债券投资其偿付能力应该达到监管要求,如果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和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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