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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更改容积率需征求利害相关人意见

    每经网 2012-03-20 21:30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3月20日,住建部发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容积率的设定、变更等作出相关规定。

    《办法》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变更等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但在符合4种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变更容积率: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越高,同一面积地块上建设的房屋面积越大,开发商的利润也越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开发企业往往擅自调高容积率来牟利。

    全国“最著名的”更改容积率案件发生在北京的一宗地王——“广渠路15号地”,2009年12月,方兴地产申请调整该地块规划,目标直指调整楼高,但因外界的广泛质疑而最终未获通过。

    按照住建部的上述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无论拟调整的容积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都需按照一定程序推行。

    其中,除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之外,还需征得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而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将出现在最终的报批材料中,并进行公示。

    这并不是住建部近年来首次对容积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去年开始实施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就对地方政府随意修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行为亮起红灯,但实际操作中的暗自调整仍屡见不鲜。

    最新的《办法》还要求将容积率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新规还强调,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也即最高可处以相当于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严重者可责令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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