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难把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

    2012-03-07 01:38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邓莉苹 发自深圳    

    每经记者 邓莉苹 发自深圳

    如果你有一个好的项目,但资金周转不畅,向周围亲朋好友借钱融资,那没有问题。但如果你想利用现代媒体宣传一下以获得更多资金,那你可得小心,说不定你已经快要跨越合法的民间融资界限,徘徊在“非法集资”的边缘。

    对于如何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多位接受采访的企业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表示,很难明确两者间的界限区别。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浙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林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他也不能明确区分。

    我国目前关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而根据有关司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我们所说的民间融资都是合法的,没有非法的民间融资一说,只要不合法,那就不是民间融资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样表示。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准备的议案中,也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他认为,这两个罪名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容易造成适用对象的扩大化。他建议,对民间借贷中的招摇撞骗及其他非法行为,可适用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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