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证券法》对于欺诈上市者惩处的条款需要修改与完善。不仅应责令造假者直接退市,与此同时,也应该严惩相关责任人员。
曹中铭
据媒体报道,创业板退市制度即将制定发布。这表明,在历经两年多的等待之后,姗姗来迟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步入实施阶段。
2009年10月30日,10年磨一剑的中国创业板市场迎来了诞生日,也为中国资本市场翻开了新的一页。创业板首批28家新股能够成功挂牌,离不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的“保驾护航”。但是,创业板的“入市”问题解决了,其退市制度却没有同步推出,甚至在创业板两周岁时同样如此。
事实上,在创业板推出之后,业内要求及早出台创业板退市的呼声早就不绝于耳。尽管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多个场合纷纷对退市制度表达了“关注”,然而,“只听楼板响,不见人下来”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直到郭树清履新中国证监会之后,我们才看到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的希望。
相比于原来沪深主板的退市制度,深交所推出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确实有让市场眼前一亮的感觉,比如像净资产为负的公司,在目前的沪深主板大量存在着。这些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既不能为投资者带来回报,也常常导致其投资者遭受巨额的亏损。这些“行尸走肉”的上市公司,除了存在所谓的“壳资源”价值以及常常遭遇市场的投机炒作之外,其苟活于市场中已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创业板退市制度将其“扫地出门”,其实非常有必要。
整体而言,创业板退市制度比现行的退市机制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遗憾的是,对于造假上市者,退市制度却显得鞭长莫及。《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正是由于《证券法》有了这条规定,导致造假上市者不能直接被“红牌”罚出场外。
但A股市场中靠包装造假上市者却不少见,“资历深”的如当年的大庆联谊,“资历浅”的如江苏三友、绿大地;还有那些因为造假被发现而被挡在资本市场大门之外的,如苏州恒久、胜景山河、立立电子等。造假者为什么对于资本市场趋之若鹜?因为背后存在巨大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致命性的“软肋”。
对发行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显然不足以对造假者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对于造假上市行为,应该责令其立即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然而,创业板退市制度却未有涉及。而且,即使今后沪深主板退市制度重新修改,同样面临着类似的尴尬。
笔者以为,《证券法》对于欺诈上市者惩处的条款需要修改与完善。不仅应责令造假者直接退市,与此同时,也应该严惩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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