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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广告使用长征火箭形象一审被判赔9万

    新华网 2011-12-23 17:45

    因在杂志广告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判赔偿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9万元。

    因在杂志广告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至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该院已经取得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及其产品长征火箭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未经许可,于2010年在某杂志中发布了一则包含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的广告。该院认为,宝马公司擅自在广告上使用与长征2F商标相同的标志,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着,是利用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于是要求法院认定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广告图案中所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使用这一图形属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宝马公司的产品和品牌本身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长征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本文来源:新华网 记者 涂铭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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