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香港,证监会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侦查及调查,旗下的法规执行部、市场监察部等部门会联手监管内幕交易。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中国香港证券市场以其规模庞大、资金雄厚闻名于世。其中,可与伦敦、纽约等大市场相媲美的严格监管措施,是最令投资者放心的因素。
2009年11月,4名被告因密谋推高泛海酒店市值40亿港元,被法庭分别判处26到30个月监禁,并各处罚金约30万港元,此案被认为是中国香港最大的市场操纵案,也是首次就市场操纵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件。
中国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此次判刑发出了最明确的信号,就是违法者不要以为可以逃脱制裁。违法者必定会被绳之于法!”
强化证券市场立法和司法,内幕交易行为被纳入刑事犯罪。
在中国香港证监会的工作中,打击内幕交易是重头戏,不过对此类违规行为,中国香港的称呼比较特殊,称其为“市场不当行为”。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中国香港的一个特殊部门,它的职责就是以公开形式进行民事法律程序及在适当时候向被判违法人士施加民事制裁,保障大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减少市场的不当行为。
所谓的市场失当行为,根据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45条的定义,具体包括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及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
此前,特区政府也设有“内幕交易审裁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单单一个“内幕交易罪”不能很好地保证市场公平,一些“失当行为”同样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特区政府于2003年成立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或前法官出任主席,扩大了监察管理范围,将内幕交易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实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轨并行。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52 条,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在考虑证监会作出的报告或律政司司长作出的通知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觉得曾发生或可能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就可以在审裁处进行研讯程序,审裁处则有司法管辖权了解及裁定与市场失当行为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争议点。
内幕交易遭遇重拳严打,成为不可触摸的“红线”。
2008年7月17日,《证券及期货条例》颁布以来的首宗个人“内幕交易罪”案完成定罪——熊丽美利用内幕消息避免了6万多港元的投资损失,代价是20万港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缓刑2年)。“内幕交易”在中国香港证券市场开始成了一条不可触摸的“红线”。
2009年堪称中国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成果丰硕的一年,一只又一只“老虎”接连被打。其中,4月份的一起案件,使中国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工作跨越了一座里程碑。该案中,投资银行家马汉扬被判犯有内幕交易罪,监禁26个月并处罚款23万港元,成为第一个因该罪名在中国香港被判入狱之人。中国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在该案宣判后明确表示:“这个案子发出的信号很清楚——从事内幕交易就要去坐牢。”
此后,更多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的人被送入监狱,而且在刑期和罚款额上屡创“新高”。2009年9月,摩根士丹利前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固定收益部主管杜军被裁定犯有9项内幕交易罪和1项唆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罪,入狱7年并缴罚款2332万港元,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不得参与任何市场交易。这是中国香港历史上第五起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同时也是涉案金额最大、判刑最重的一案。
2010年初,中国香港证监会又指控纽约对冲基金“亚洲老虎基金”进行内幕交易,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下令禁止该基金在中国香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这是中国香港证监会首次尝试将一家公司排除在中国香港市场交易之外,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此之前,证监会从未把触角伸向中国香港以外的任何人,现在中国香港证监会的执法活动已经超越了仅仅起诉个人的范畴”。
内幕交易者除面临牢狱之灾,还可能面对巨额索赔。
公平的市场提供了公平的游戏规则,依靠不法行为牟利,必须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证券及期货条例》明确赋予遭受损失人士追讨赔偿的民事诉讼权,内幕交易者除面临牢狱之灾,还可能面对其他投资者的巨额赔偿诉讼。
在中国香港,证监会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侦查及调查,旗下的法规执行部、市场监察部等部门会联手监管内幕交易,审查涉嫌违规的任何人士,并制裁或起诉有关违规者。遇有可疑情况,他们会与有关人士会面并向券商查询、索取可疑的交易记录及相关客户资料。证监会完成调查后,如果认为案件值得跟进,会考虑在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或将涉嫌违规行为的报告转交特区财政司司长,以考虑是否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民事诉讼。
2010年4月初,廉署就起诉了毕马威一名高管涉嫌在一宗有争议的首次公开发行中行贿,证监会也随即对案件开展调查。
整体而言,中国香港建立了一整套外部制衡机制确保证监会公平、公正执法,整个中国香港社会也在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不给违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