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 “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相关规定。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该项草案还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在评标环节,《草案》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草案还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并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有的《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通过审议,并于2000年开始执行。但在土地、国家重点项目的招标中,仍存在串标、虚假招标和招标腐败现象,并引发大量纠纷。事实上,伴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这一制度的公平性就因过程的不透明而饱受诟病。
对此,《草案》要求,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
此外,对于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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