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债券期限与规模
《办法》就试点省(市)的发债额度管理、发债类型、期限比例,发债流程中涉及到的承销、招标及发债定价机制等方面作了规范和指导,并强调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
此次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或只是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之间的过渡形式。因为《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实行年度发行额的管理,是为了对地方有一个额度控制,这也表明地方政府发债规模不能无限扩大。作出额度的控制,主要是因为在控制规模上还没有很好的完善制度安排,所以中央要以此来试点,为防试点失控要有一个额度的控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办法》对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类型及期限结构比例作了规定,债券类型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发债规模的50%。
“对期限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若无此规定,地方政府可能更趋向于发长债,因为长债的期限对风险的推延有作用,这对试点将不利。”倪红日说。
《办法》还规定,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倪红日认为,“这意味着承销和招标的具体细则性做法由地方政府决定,具体方法由各省(市)自己探索和规定,这也是中央下放的权利之一。”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版权合作及网站合作电话:021-60900099转688
读者热线:4008890008
每经订报电话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无锡:15152247316 广州:020-8966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