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2008年7月4日至9月26日,财政部海南专员办对华闻传媒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例行检查。之后华闻传媒在指定媒体披露了该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同时在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作了公开信息披露。随后,北京、浙江等地的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采取网上征集等手段,征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800余位公司股票投资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闻传媒,以年报“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为由,向公司索赔金额合计约1亿元。
刘旭日对记者表示,该案件中华闻传媒没有因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且原告所诉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并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类案件受理有前置条件的限制,即,必须是以构成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行为本身受到行政处罚作为前提。而该案在以下三个条件上均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是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系合法合规进行,财政部海南专员办文件所针对的行为,不是信息披露行为,而是会计核算行为;二是被告会计核算是真实的、规范的,仅是在财务核算环节出现了个别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一些核算差错,财政部海南专员办没有认为被告存在财务造假行为,不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三是被告从未因证券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虚假陈述”是有特定含义和标准的,具有“重大性”是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必要条件。华闻传媒并没有虚增收入、虚构利润,所有财务凭证均是真实的,只是在财务核算环节出现了个别理解上的偏差,涉及的金额相对于公司的总资产、利润总额和净资产均不大,显然没有达到“重大”的标准。比如,资产总额调整数1075万元,仅占调整前总资产的0.3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调整数1035万元,仅占调整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0.53%;利润总额调整数1857万元,仅占调整前利润总额的5.16%。其实,由于这些调整占被告的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股东权益的比重很低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如果说有影响,那也应该是正面的,因为利润是被小额调高了。
而且,关于前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民二庭编著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99页有很明确的表述——“如果没有对该虚假陈述行为查处的前置程序,目前尚不能追究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和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同一行为。专员办所针对的这些会计核算并不等同于年报,不是一种信息披露行为,会计核算和年报在法律上是明确区分,并在法律条文中分别规定的。按会计法,会计核算和年报是否应受处罚是两个独立的命题,法律依据也不一样。而且,该文件中并没有引用年报应受处罚的法律条文。因此,原告以专员办针对“会计核算”行为的相关文件并不能证明其所诉的年报披露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如果该类案件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和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就如同以车辆年检延误等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来要求承担年报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荒谬的。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是,按照司法解释,原告所称的损失与我们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旭日说。他指出,这些原告投资受到了损失,我们也深表同情,但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有很多种,包括主观、客观因素,时间因素,甚至投资者的喜好、心理活动等,宏观方面有政策、利率、行业、汇率、甚至国际市场等因素。而这些股票投资者所索赔的“损失”,是在华闻传媒更正的信息披露行为之前发生的,与华闻传媒在此之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因而是其他因素造成的。特别是这期间世界遭遇到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股票投资的影响是巨大的。从华闻传媒股价走势看,公司更正信息之后,股票价格是一直上升的,更正信息后的第二天即涨了6.18%,一周内涨了9.41%,一个月内涨了15.60%,一年内涨了105.87%;而且在更正之后一年的走势里,并没有任何一天的开盘价、收盘价低于更正当天的开盘价、收盘价。故此完全可以认定,原告的亏损在更正信息之前已全部形成,而更正信息之后反而却一直在减少。
刘旭日表示,华闻传媒对该案件的立场是非常明确的,一方面,他们对中小投资者因在非常时期买卖华闻传媒股票而造成的损失表示同情;另一方面,对个别律师存在的不怀好意,不负责任,甚至在网上无端造谣、诽谤、诋毁,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公司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综证)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