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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IPO获批后6个月内可择时发行

    上海证券报 2011-07-14 08:39

      昨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本报求证时证实,今后IPO可在获得批文后6个月内由“承销商和发行人就发行日程和发行窗口的选择做更加灵活的安排”。

      据悉,对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从市场的内在规律来看,确定发行时点、安排发行日程应当由发行人、承销商自主决策。发行人领取的核准文件中,也明确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而在以往,一般的做法是,新股的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则更多倾向于挑选合适的发行窗口,日程安排更加灵活。新股发行人、承销商提出增加发行日程安排灵活性的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负责人认为,“这有利于承销机构更加勤勉尽责地做好服务。”

      从7月5日开始,投行圈内传闻“IPO可在拿到发行批文后6个月内自主选择窗口进行发行”,本报日前向监管部门求证此事,于昨日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证实。同时,由于近日某券商保荐的创业板项目也被监管部门问及是否采取择机发行,因此,可以判断此次发行窗口期政策调整涵盖主板和创业板。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市场约束机制不断加强,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的一级市场风险意识进一步提升。在近期的新股发行中,有发行人、承销商就发行日程安排希望有更灵活的安排。主要考虑是,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需要增加询价推介的时间;领取核准文件后灵活掌握启动发行的时间窗口等。

      “随着新股发行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形后,新股发行的主要参与各方,都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甚至面临风险。发行人期望的价格,投资人方面未必认同。这样对承销的管理和承销风险的防范变得更加现实和迫切。”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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