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27日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强调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法》称,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同时,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据悉,《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等。
当日,国资委还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并要求中央企业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表示,在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责任没有落实;有的企业在境外资产运营中风险意识不强,重投资、轻管理,可能影响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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