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冯海宁:临时价格干预需警惕N个问题

    2010-11-19 01:15
    冯海宁

            这是国务院今年首次明确表态在必要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此前,福州等地已经对菜价等部分商品发出了“限价令”,但遭遇不少质疑。在2004年和2008年国家两次进行物价干预时,也曾出现过“违背市场经济”“走回头路”“歪曲市场定价机制”之类的声音。

            其实,在物价持续恶性上涨的情况下,采取临时刹车措施保民生保稳定是很有必要的,既有依据,又有先例。不但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部分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而且德国、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也有政府控制、干预物价的法规和先例,新加坡就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

            尽管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明确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范围,要采取哪些具体手段,但可以期待的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将是主要的价格干预对象;可采取的手段必然也是《价格法》允许的,如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不过,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何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何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要有科学的安排;再如,启动价格干预措施之后对监管力量是一个考验,能否干预得过来、如何确保公平干预是个问号;又如,价格干预要有具体办法,2008年有针对性地出台过《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今年究竟是沿用这个老办法还是出台新规定呢?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如下几个问题:一是价格干预要避免变成“涨价暗示”。行政之手对某种商品进行价格干预,就意味着这种商品稀缺,“干预令”就有可能变成某些企业、中间商的“涨价令”。例如,2008年国家发改委明确相关乳制品企业在涨价之前需要申报,但相关企业在价格干预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就集体涨价了。

            二是价格干预要警惕引发经济畸形,比如可能出现黑市、非法交易、某些消费品短缺和经济脱节等问题。过去,已经不止一位经济学家有过这样的警告。比如说,价格干预不但会影响商品生产者与供应者的信心,而且也会引发恐慌性消费,短缺现象就会暴露出来,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更不利于物价稳定。

            三是把握价格干预的度,防止干预过度或者干预不力,同时,提防价格干预“后遗症”。有人说,过度价格干预,就算一时奏效,也极易落下后遗症,从长远看,必定损害公众利益。我基本同意这种说法,其实,只要有行政干预就会有程度不同的后遗症,因为价格干预本身就是一把有利有弊的“双刃剑”——尽管价格干预是临时的,但干预风险可能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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