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朱四倍:矿长助理被“提拔”制度被“修理”

    2010-09-21 02:48
    朱四倍

            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  (9月20日《新京报》)

            老实说,笔者以为,舆论对领导下井制度有过度关注的嫌疑,但是,当越来越多的“新闻点”出现时,过度关注也就成了一种正常反映,也成了社会情绪的折射。当朝阳煤矿为替领导下井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进入舆论视野时,再次激起了舆论的讨伐,而这样的讨伐具有相当的眼球效应,同时,在笔者看来,也是对领导下井制度的一种调侃。

            事实上,这种现象的出现或许早有迹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非新规,在2005年至2007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3个“指导意见”规定了该制度,并在一些重点煤矿执行,但没有达到目前规定“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没有刚性约束力。也就是说,这一制度其实早被抽空,没有落地,现在重申之,无非是老调重弹,以前没有刚性执行的制度,现在凭什么能完全落地呢?本则新闻告诉我们,以前制度可以被抽空,现在同样可以,甚至是合理地“抽空”。

            广西相关部门关于“如果提拔的7人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的是矿领导赋予的职责,那么这7个矿长助理应属于矿领导范围”的说法,在证明朝阳煤矿为替领导下井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具有依据的同时,也表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已经被有关方面玩弄得炉火纯青了。如此一来,出台再多的制度又有什么意义呢?

            不难发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已经有了多个“补丁”,如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但是,这被指责为“画饼”。道理很简单,表面上矿工们多了一个筹码,只是这样的赋权规定真的能落到实处吗?

            种种忧虑的背后都指向了一个事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一个仅仅具有“观赏性价值”的制度,无论对该制度给出多少“补丁”,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那就是矿工的弱势姿态。要知道矿工是缺少话语权的,是不可能同领导“讲价钱”的。制度就是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到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对缺乏博弈前提的矿工来说,显然是一种奢望。

            长期以来,一方面是政府的三令五申、措施规定不断出台,另一方面是矿难愈演愈烈、重大事故频发,这种局面早已成为社会之痛。可以肯定,这不是个人或个别利益群体的问题,而是在制度或规则层面出了问题。现实中,矿难频发往往与政策和法律出现断层有关,有的执法者在利益漩涡中,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就导致不同层次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尤其是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中,禁止的条款很多,责任条款要么没有,要么模糊。所以现实中常出现法律的大棒举得高高的,但不知砸向谁,最后不得不轻轻落下的滑稽场面。正因为如此,出现朝阳煤矿为替领导下井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并不奇怪。

            朝阳煤矿为替领导下井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之下,应跳出“制度补丁”陷阱,不能只靠制度的缝补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只有避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成为  “观赏性制度”,才有可能跳出治理陷阱。

            一边是助理被提拔,一边是制度被“修理”,何以应对?助理被提拔之后,下一个该提拔谁?你我或许不知道,但是,一些人士的“发明”能力总是让社会吃惊,相信只要制度的“观赏性”不除,迟早有一天,会出现下一个“被提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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