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是经历了曲折前行的过程,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为分水岭。
*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以下简称“*ST九发案”)的诉讼时效将于今年6月13日届满,未立案的投资者能否最终获得司法救济即将得到验证。无论该案何去何从,上市公司、投资者、代理律师以及人民法院都将面对这个共同的结果。有业内人士分析,此结果代表的不仅仅是个案,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及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缩影。
引入“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制度
记者:应该说,*ST九发案第二批投资者迟迟得不到立案,与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不无关联。那么,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有什么特点?对于此案,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或不予开庭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陶雨生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应当以单独诉讼或者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方式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第十四条规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也就是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如果采取单独诉讼方式,则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如果是共同诉讼方式,则是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无论是单独诉讼,还是共同诉讼,法院对于每个投资者而言均是“不告不理”,即只要投资者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并提起诉讼,则均不会获得赔偿。诸如*ST九发案,之所以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或不予开庭,主要原因在于等待诉讼时效届满。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则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判决和调解,而且不会再有后续投资者陆陆续续起诉的后顾之忧。
记者:据了解,“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可以对上述问题造成的弊端有所缓解。能否具体介绍下?
陶雨生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虽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共同诉讼”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却采用了“权利登记”的方式主张当事人的权利。
相比准备诉讼材料并提起诉讼的方式,“权利登记”的方式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权利登记”是在法院发出公告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主动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有利于提醒投资者及时进行“权利登记”维护自身权益;其次,相比自行提起诉讼,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的维权效率更高,诉讼成本更少;第三,法院一经判决、裁定,无论是判决、裁定之前,还是之后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均有权依照判决、裁定获得赔偿。由此可见,如果将“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引入到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则法院可以不再针对每位投资者做出判决或裁定,也就没有必要等到诉讼时效届满再行审判。对于较早起诉或较早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诉讼周期会相应缩短,时间成本也会相应减少。
关于引入“诉讼担当”制度
记者:对于*ST九发案来说,除适当引入“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制度之外,“诉讼担当”制度也能起到较好维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能否具体介绍下何为诉讼担当?
陶雨生律师: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而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该第三人对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的诉讼享有诉权。比如,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之一,就是“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着作权的行为,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而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具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及“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可见,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或者社会公益性质的诉讼,我国在某些领域内已经成立了社会团体或行业组织,并引入了“诉讼担当”制度,或者赋予该社会团体或行业组织在涉及群体利益或社会公益时,对诉讼的辅助、帮助、支持的职权或责任。
对于*ST九发案诉讼进程如此缓慢、维权阻力如此巨大的案件,如果能够引入“诉讼担当”制度,通过借助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群体力量及社会影响力,也许就会使得案件进程峰回路转。我国台湾地区就成立了“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中心”,该中心的功能包括“提起证券仲裁”和“提起证券诉讼”。对于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引入“诉讼担当”,我认为,最好将“诉讼担当”的诉权赋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团体。
记者:那么,根据您的解释,引入证券民事赔偿领域的“诉讼担当”制度,需要经历哪些步骤呢?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您有哪些建议?
陶雨生律师:首先,建立全国及各地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第二,赋予该组织代表受损投资者起诉的权利。虽然我国资本市场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却相对滞后。尽管我国有针对证券公司被托管、关闭或破案风险而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却没有专门的保护协会。因此,尽快建立起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维权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引入“诉讼担当”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是经历了曲折前行的过程,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为分水岭。此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进入了法治化时代,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的重大案件也陆续进入了司法程序。任何制度都要经历产生、完善的过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不例外。相比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史而言,*ST九发案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不过一瞬间,但它再次提醒我们,在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道路上,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业上,必须上下求索、勇往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