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13日联合印发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快速发展。商务部统计显示,截至7月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已达2265亿美元,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697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24万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特别是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使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此次出台的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包括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安全责任等内容,全面涵盖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的各个环节。
规定明确了各相关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以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对于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的,实行从严管理,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规定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对派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同时,建立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此外,规定强调落实境外安全责任制,把企业负责人列为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将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为企业和负责人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