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29日审议了《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该草案的规定,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获得赔偿金。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据统计,浙江省2008年至2010年上 半年,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占全部信访的14.5%左右,家庭暴力投诉成为妇女信访的重要内容之一。
浙江省人大在立法中界定,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为家庭暴力。
草案指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对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依法予以支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法院应依法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