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过程中,最终“掏钱”的部门依旧没有决策权。
昨日,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在招标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过半。不过,在负责药品招标的领导机构中,本应代表患者团购药品利益的社保部门却依旧缺席。
社保部门缺席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至今已满十年,期间,中央发布的与此相关的重要文件也有十余个,但只重价不重质、地方保护主义、商业贿赂等质疑声从未停止过。
此次《规范》仅针对非基本药物招标的部分,共12章,字数过万,详细阐述了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方式、程序、评价办法等,并首次将“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写入其中。
《规范》明确指出,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按要求,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的7个部门分别是卫生、纠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而今年3月起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的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原有9个领导机构,正式文件中减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信委(经委)和中医药管理3个部门,同时新增了监察部门。
虽然尚未看到正式文件,但在听记者读完新规的领导部门后,九州通医药集团业务总裁耿鸿武的心凉了半截。
“社保部门作为买单者却没参与招标?这很不合理。”耿鸿武认为,除了人社部外,商务部和工信部都应该加入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为此,业内此前已经多次呼吁,没想到正式文件发布时反而减少了领导机构的数量。
质量要素权重过半
“和以前的招标管理文件相比,这次的亮点之一是加大质量分权重,同时,鼓励药品研发创新。”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顺指出,以往在招标时常常出现“唯低价是举”的情况,此次调整说明药品质量更受重视,但具体如何评分,仍然是一个难题。
2009年版《意见》,仅简单提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等原则性意见,但此次《规范》详细规定,在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服务和信誉要素实际权重应当不超过总分权重的20%。而且,在以上评价中,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过将药品分类,按梯度定价,但正式文件却并未提及此条,只提出“鼓励药品研发创新,药品价格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创新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
杨昌顺表示,虽然药品分类评分有助于行业集中度的提高,但也使得强者更强,而中小企业则更加不容易打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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