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毛建国:“协调”之下有正义吗

    2010-05-13 02:11
    杨涛(江西检察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后,时隔十多年,赵作海回到老家后称,在刑警队挨打最厉害,被用擀面杖大小的小棍敲脑袋,还将鞭炮放在头上点燃,最后为了不再挨打,只能按照刑警队的要求说口供。  (5月12日《新京报》)

            赵作海被抓后留下了许多明显的外伤,比如头上的伤疤(据说是被枪托打留下的)。但恕我直言,即便是他真遭刑讯逼供没了一条腿或者一只手,如果没有“死者”复活,对于洗清他的冤屈也是无济于事。因为那些决定他命运的人,根本就没有机会或者没有兴趣去看上一眼——赵作海被判刑本身就是被当地政法委“协调”出来的。

            赵作海本来是有机会不被送上法庭的,检察院在受理赵作海的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二次退卷,其后检察院不愿意再接案卷。但是,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之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从此赵作海被顺利起诉、审判、入狱,因为政法委定下了的盘子,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没有勇气再发起挑战。

            这一幕与佘祥林冤狱的练成惊人地相似。遥想当年,佘祥林案无法进行下去时,也是当地政法委走上前台,协调案件的起诉和审判,甚至创造式地将一个“杀人案”放在一个县级法院审判,以规避上级的司法审查。

            在这种地方政法委协调定案之下,赵作海头上的伤疤没有人能看得见。因为政法委虽然最终定案,是事实上的最高审判组织,但在法律上它却并不是一个审判组织,并且它缺乏审判组织应有的最基本特征,比如“两造对立”,听取双方的意见,居中裁决,并且所有的证据采信是直接从法庭质证和辩论中所形成。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只听到控方的意见,不听取被告一方的辩解,它如何知道赵作海因为刑讯逼供受了伤?这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协调,越是协调,离正义越远。

            某些地方政法委协调案件还违背了“控审分离”,监督制约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现代社会,之所以要设立侦查、起诉和审判组织,就是要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然而,政法委将公检法一起召集协调案件,便是将几个组织糅合在一起,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功能混在一起,已经干扰司法独立审判,并且让侦查主导审判,使得侦查所形成了证据一路长驱直入成为法庭必须采纳的证据,审判成具有的监督和纠错的功能荡然无存。

            要命的是,一些地方政法委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名义,热衷于协调案件。一位曾担任基层法院法官、现任某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的资深法律人士称,“案件协调实际上是各级政法委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为外界诟病最多的一项工作。”而更要命的是,某些地方政法委书记由公安局长兼任的这一事实,使得公安机关的地位显然高于法院和检察院,借助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机制,公安机关侦查代替审判的趋势更加明显。

            赵作海冤案的纠正可谓雷厉风行,不过,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被“协调”的案件存在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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