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平台公司整合银行的法律应对救济机制

    2010-05-07 03:35
    祁建国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从2008年下半年以来,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迅速增长到数千家,其中70%以上在市(地)、县级。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含票据)已达7万亿元,仅2009年净新增约3万亿元;并且,另据资料显示,自2009年以来,全国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有近20%投向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如此高规模的信贷量,一旦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势必会对银行的信贷业务带来较大的影响。

    平台公司整合对银行的影响

            银行向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发放各种类型的贷款,即在银行与平台公司间形成了基于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公司作为债务人,负担着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其主体资格、资产状况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

            如平台公司债务人吸收兼并其他平台公司或因划转接收其他平台公司资产,平台公司债务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但资产实力且偿债能力有所增强  (平台公司整合的目的是做大做强,一般并入或划入的均系有价值的公司或资产),将对银行债权实现产生积极的影响;

            如平台公司债务人被其他平台公司或新设公司吸收兼并,则平台公司债务人主体资格将消失,但由吸收公司或新设公司作为新的承债主体,且吸收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资产实力应有所增强,对于银行来说,该债务的偿债主体虽变但偿债能力加强,亦应系积极的影响;

            如平台公司债务人被政府列入关停计划,且未被整合进新的平台公司,那该平台公司债务人经解散或破产等程序后主体资格将消灭且没有新的承债主体。这将给银行带来消极甚至负面的影响。实践中,这种情况将较为少见。

            由前述可知,平台公司债务人整合给银行带来的影响也可能有好有坏,对银行而言,必须未雨绸缪、做好风险防范,在平台公司债务人整合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做出积极的应对。

    平台公司债务人被合并

            实践中,银行将面临的平台公司整合最多见的情形即平台公司债务人被吸收或兼并,所以银行应充分理解和掌握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以有效维护其债权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一条系银行解决平台公司合并后债务问题的基础,如整合后平台公司“做大做强”,银行可据此要求其承担原平台公司的贷款债务。

            作为平台公司的债权人,银行对平台公司作出的合并决议无权进行干涉。但如已在贷款文件中约定“贷款期间,借款人不得发生公司分立、合并、清算解散等影响其主体存续的事项”且平台公司股东已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则银行可以据此与其公司及股东交涉,要求其对债务提前清偿、重新作出安排或提供担保等,如若未果,可依法追究其股东违约责任。

            平台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将合并事宜通知债权银行,但若平台公司怠于通知,则将影响银行行使异议权。所以,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应建立定期联系汇报制度,安排专门联系人员予以对接,并应切实落实该制度,以掌握平台公司债务人的最新动向,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银行在知悉平台公司合并事宜后,应视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如贷款文件中明确约定“对于平台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事由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平台公司提前还款”,则银行可径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平台公司即时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贷款文件中未有前述约定,但在平台公司合并期间(即合并公告期内)贷款期限即将届满,银行亦可要求提前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贷款文件中未有提前还款相关约定且贷款期限尚有时日,则银行只能行使异议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平台公司享有异议权,即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平台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公司合并致使合并后的公司资产减少、债务增加(如与亏损乃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合并)等使债权人原有的清偿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清偿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人应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银行还应注意平台公司合并对担保措施带来的影响,如兼并公司本来就系贷款债权的担保人,合并后将导致债务与担保归于一体,银行应要求兼并公司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如原贷款担保系平台公司以其资产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银行应注意抵质押关系的变更,应由兼并后企业或新设企业仍以相关资产提供抵质押;如系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及抵质押担保,应协调平台公司将合并事宜告知第三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后继续设立保证、抵质押担保,如有条件,应要求出具新的保证函件或办理新的抵质押担保手续。

    平台公司债务人清算注销

            实践中,平台公司债务人不是因合并而被单纯的解散注销的情形较为少见。地方政府主动将平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亦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平台公司一旦启动解散或破产程序,就将清算并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就将消失,且没有承接人,这样就对平台公司的各类权利人影响较大,所以一般较为慎用。

            在解散事由  (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出现后进行清算时,如债权人对平台公司还享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可主张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如该笔债权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则银行可以向该第三方主张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但若债权尚未届满,相关担保人可能会以履行期尚未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如清算完毕债务未获完全清偿,则无论债权是否到期,银行作为债权人均可在清算(破产)完毕6个月内向担保人进行主张。

            在平台公司股东未全部出资或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包括: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②《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公司债务人资产划转

            由于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往往就是国资管理部门的一纸文书即实现了平台公司间的国有产权转移,这其中政府行政的影响较大,法律规范约束不够充分,所以面对政府实施的平台公司间产权划转,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应对措施也较为有限,并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股权划转型的平台公司划转,银行的债权不发生变化,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原则上,银行仍向原平台公司主张债权,但如果在划转过程中控股企业转移被划转企业资产、抽逃资金,将导致被划转企业偿债能力下降,银行可径向控股企业主张偿还债权。

            对于资产划转型的平台公司划转,银行债权的实现因原平台公司的资产被划转而受有影响,所以,银行收到划转事项通知后应与地方政府、划转企业、被划转企业积极商讨,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被划转企业未对负债及或有负债提出妥善解决方案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但该办法未对具体的参考方案、方案协商程序等提出指导,所以,在实践中银行只能积极与划转双方企业密切协商,以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保障债权的完全实现。现实达成的方案无外乎两种,其一“负债随着资产走”,对银行的负债由划转企业承接,其二仍由原平台公司作出偿债主体,但要求附加划转企业或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

            由于平台公司被整体划转,银行债权指向的偿债主体往往还是该平台公司,所以为该笔债权提供的担保措施大多不需要调整,银行应注意维护这些担保措施的效力,在债务人无力承债时以实现担保权利的方式进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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