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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铭:与其推论认定不如举证责任倒置

    2010-04-24 02:37
    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对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佘鑫麒用死者身份证开户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两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以  罚  款170346.96元、同时市场禁入3年。

            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当这些字眼联结在一起时,佘鑫麒最终鸡飞蛋打并且还被市场禁入3年完全是咎由自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四川圣达2006年度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当年四川圣达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其年报于2007年2月16日披露,当日四川圣达股价大涨7.82%。而在四川圣达年报披露的前两天,也就是2月14日,佘鑫麒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67800股四川圣达,并于2月16日全部套现,获利12.19万元。

            想必佘鑫麒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多少有点知晓,因此,他没有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而是用了一个当时已死亡7年的死者的身份证。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佘鑫麒此举虽是为了逃避监管,但结果还是“被监管”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佘鑫麒的处罚,中国证监会最终是根据证据链推论认定其知悉内幕信息、并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而这亦是监管部门第一个通过推论认定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

            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之后,并根据证据链推论认定佘鑫麒内幕交易,体现了监管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对于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由于其大多比较隐蔽,不易发觉与查实,调查起来难度相当大。即使个股股价产生明显的异动,但由于证据不充分,监管中常常面临着“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尴尬。在本案中,中国证监会运用“推论认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也让违规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而且,随着这一手段的运用成熟,相信今后还有更多的内幕交易案件浮出水面。

            但是,推论认定毕竟存在着“推论”的成分在内,也就表明监管部门还没有掌握着十分确凿的证据,而其中的主观作用不容忽视。如果“推论”中出现失误或者相关人员的主观性占据上风,就存在“错杀”好人的可能。显然,假如出现这一情况,不仅监管部门将陷于被动,而且对于今后再次运用此手段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在查处相关内幕交易案件等违规行为时,与其通过推论认定,倒不如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让涉嫌违规者自证清白。实际上,在佘鑫麒的内幕交易案件中,证监会的人员亦表示,“佘鑫麒无法提供涉案交易非本人买卖的证据”,那就证明,提前潜伏自家公司股票的交易就是由其本人亲自完成的。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A股市场中大有用武之地。以股价出现异动为例,市场上常常出现某些个股在毫无征兆的情形下“莫明其妙”地大幅上涨,等股价涨至高位时,上市公司的公告或年报才姗姗来迟,而此时的“先知先觉”者早就赚得盆满钵满,留给后知后觉者一地鸡毛,诸如此类的现象每年都重复地发生着。涉及的上市公司是否出现重大信息泄漏,是否有“先知先觉”者提前蛰伏其中,让这些涉嫌者自证清白,其“马脚”马上就会露出来。而鉴于类似现象在市场中大面积地发生着,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宜早日施行,以给那些内幕交易者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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