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将试点 提取额度不超过50%

    每日经济新闻 2009-10-16 21:39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今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启动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业内人士表示,在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政府仍要寻求更多渠道。

             公积金所有权不变

            《意见》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意见》规定,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牛凤瑞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且由于限制较多,缴存者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的优惠。如今开始受到重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他同时表示,若按照《意见》规定,可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积金数量就十分有限,支持力度未见得较大。他建议,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政府仍要寻求其他渠道,如财政补贴等。

              严禁用于商品房开发

             对于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意见》明确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为加强资金管理,《意见》还规定,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要加强审查,防范贷款风险。

              保障性住房建设一直是现阶段住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在昨日结束的“第五届中国地产金融年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表示,“十二五”期间的政策将重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低端住房问题,并为“夹心层”的住房条件改善提供更多援助。

           《意见》最后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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