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对该信托已经失去信任感了,于是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研究是否提前终止信托合同。但新华信托却拒绝召开,所以我们决定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每经记者 崔丹
由于不满新华信托未能如实告知受益人投资事项,并且发现新华信托有假冒投资决策委员签名并违规转出资金的情况,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受益人代表昨日给《每日经济新闻》发来声明传真,称11个受益人将不会参加新华信托5月18日在深圳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并决定同日自行在福州召开受益人大会,据了解这11名受益人总共持有天慧一号信托单位58.06%的权益。
起因
新华未如实告知投资事项
“我们在近期和新华信托的谈判已经破裂,所以我们11个受益人将于本月18日在福州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并拒绝参加新华信托同日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述信托受益人代表这样告诉记者。
据之前相关报道显示,新华信托之所以会形成“双头”受益人大会是因为信托受益人不满新华信托未如实告知投资事项。
由于部分受益人对投资项目存在疑义,并向受托人新华信托和投资管理人深圳天慧投资及相关机构提出,要求暂停信托计划下一切投资活动。“起因是受益人近期收到的信托财产管理报告显示,2009年3月30日为止,信托计划都没有进行投资。4月20日,受益人向信托经理咨询投资情况时都是回应准备投资但还没有投资,但据我们了解,4月8日,信托计划已经投资了。”受益人代表告诉记者。
“我们现在对该信托已经失去信任感了,于是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研究是否提前终止信托合同。但新华信托却拒绝召开,所以我们决定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5月3日,新华信托在官方网站上“火速”挂出了《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比受益人刊登公告的日期早了一天。
新华信托有关人士表示,上述受益人之前并没有向公司和投资管理人提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要求,因此单方面提出召开受益人大会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但受益人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三月下旬我们就有受益人向新华信托主管要求召开大会,但3月31日,他们接到该信托主管的来电,表示不接受以终止信托合同召开会议。”
进展
谈判破裂各自召开受益人大会
据新华信托 “天慧投资一号”受益人代表透露,近期福州受益人与新华信托方面就受益人大会合并事宜进行了谈判。谈判中,受益人要求停止目前一切投资,调查4月份违规转出资金去向,并按照3月30日净值收回投资。
“新华信托最初表示愿意提出解决的方案,但对终止合同和调查4月违规转出资金这两点,新华信托表示出强硬态度。”该受益人代表表示,“同时,我们在他们提供的资料中发现,有假冒投资决策委员签名并违规转出资金的情况。”
该受益人代表称,新华信托这种态度没有办法进行沟通,部分受益人决定拒绝参加新华信托举办的受益人大会。昨日,新华信托受益人给本报传来了有关声明,声明中表示,在周春芳作为召集人的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的公告刊登之时,他们也收到了新华公司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的通知。但他们认为:“在同一天上午时间在不同的地方召开受益人大会,我们绝无可能同时参加两个大会。”因此,他们声明将不参加新华信托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并希望新华信托于5月18日参加由受益人发起的大会。
随后记者致电了新华信托,该信托有关人士表示事情正在处理过程之中,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该人士告诉记者:“按照信托计划合同规定,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律师
低于50%深圳大会无法召开
按照目前双方都不可能让步的状况,本月18日新华信托的“双头”受益人大会将分别在深圳和福州召开。那么,究竟哪一方的会议才具有法律效应呢?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孙亦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不过这也要看信托计划是如何约定的。”
孙律师还表示,受益人大会决议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过,由于福州方面的受益人拒绝参加新华信托18日在深圳举办的受益人大会,而这些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已经超过50%,那么即使新华信托拥有召集大会的权力,但低于一定的比例,深圳受益人大会也是无法召开的。”对此记者采访新华信托的有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对信托计划合同规定的比例,他记不大清楚了,“不过如果低于召开大会的比例,公司领导会另作安排。”
新华信托之前曾表示,如果本次会议未能形成决议,不排除再次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可能。并且,未来不会执行周春芳召集的受益人大会的相关决议。
据了解,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筹集的信托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未来在中小企业板或在创业板上市的拟上市企业股权,是业内较早的PE信托计划之一。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210万元。来自福建的周春芳是最大的买家之一,她共计认购2350万元,占比达到了16.5%。
新闻链接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2001年10月,公司完成重新登记,2007年9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重新换发金融许可证。
公司建立了综合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功能信托业务等三大业务架构。公司综合投行业务在债券承销及发行财务顾问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近年来参与了大部分企业债券的承销,在国内信托公司中位居前茅;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逐步形成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银信合作的房地产项目融资、银行信贷资产回购型转让等业务为主的核心业务模式,2003年以来累计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近100亿元,累计兑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近60亿元;公司功能信托业务在员工持股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截至2008年底,公司信托服务费收入及占比在信托行业内位列前茅,管理资产约230亿元人民币。迄今,公司累计实现融资约800亿元、外汇5亿美元,承销发行债券约86亿元,代理发行国债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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