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苏某某在应当明知其兄长在该银行有巨额贷款,资不抵债,根本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系列案件背后不容忽视的是,银行需要更加重视内控管理,从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每经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陈旭
一纸法律文书,揭露了一桩银行员工勾结他人向自家银行“下手”的骗局。
近日,中国检察网披露的一份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原陕西子洲一家银行某处的主任苏某某,在明知其胞兄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帮助其胞兄诈骗银行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至案发尚有1000多万元未归还。
记者注意到,类似的银行“内鬼”牵线搭桥的骗贷案件屡屡发生,作案动机也是五花八门。例如为了满足自身日常开支与挥霍,为亲友谋利,甚至还有为了完成银行内部业绩考核而动起了歪脑筋。一系列案件背后不容忽视的是,银行需要更加重视内控管理,从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据了解,苏某某在任职该银行某处主任期间,明知其胞兄苏某甲(已判刑)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从而帮助苏某甲诈骗该行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65万元),其中苏某甲使用1082万元,至案发前一直未还。
具体而言,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某甲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多名个人的名义为自己办理贷款手续,而这些贷款都是由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
在隐瞒骗贷情节后,利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贷款17笔,共计743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某甲指定账户被其占为己有。
另外,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6月30日,兄弟两人伙同其余6名借款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6笔,共计299万元。其中苏某甲获取209万元用于归还其债务或挥霍,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不仅如此,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6月18日,兄弟两人还违规要求5名贷款人为其套取贷款,先后累计套取贷款5笔共计190万元,苏某甲从中套取13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今年4月22日,苏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延安铁路公安处榆林站派出所抓获,次日移交子洲县公安局并被刑事拘留;5月18日经子洲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苏某某在应当明知其兄长苏某甲在该银行有巨额贷款,资不抵债,根本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帮助苏某甲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银行“内鬼”参与的骗贷案件屡屡发生,作案动机也是五花八门。
通常的操作方式是,银行工作人员出于业绩压力或谋取利益等因素,主动或者通过中间方找到一些“名义贷款人”,加上一些虚假的资料,便可以将银行贷款弄出来,之后再给“名义贷款人”相应的好处费。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4月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益阳农商行的一名柜员叶某,因生意亏空需要大量资金填补,便打起了银行的主意。在中介的帮助下,叶某找到了数名名义贷款人,办理贷款时叶某负责打通关系,中介负责伪造所需证件。
在这当中,有一个人的作用很关键,就是负有贷款审批权的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主任周某。早先叶某联系他说要介绍客户过来贷款,因为周某所在网点被分派了大量的贷款业务,周某便同意了。此后,经叶某介绍的客户带着资料过来申请贷款,这些客户的资料未详细审查就通过了周某的审批。
近一年的时间内,叶某伙同他人共骗取银行贷款34次,累计282万元。每办理一次贷款,名义贷款人及中介获利7000元至1.2万元不等,剩余贷款由叶某所得。
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叶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向被害单位益阳农商银行退赔损失206万元。周某等人另案处理。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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