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300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没收回来 西藏矿业把三家国企告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1-11 17:31

    每经记者 胥帅    每经编辑 陈俊杰    

    今年以来股价走势较好的西藏矿业(000762,SZ)将三家国企告上法庭,原因是3000万合同履约保证金收不回来。

    根据西藏矿业最新公告,公司把西藏中腾,中国铁建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中资国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面三家公司是西藏中腾的股东。

    西藏矿业要求西藏中腾归还3000万元合同履约金。西藏矿业发现,西藏中腾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西藏中腾 2019 年度报告中“资产状况信息”显示资产总额 99.19 万元、负债总额942.48 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 950.00%,已经资不抵债。于是,西藏矿业索性把背后股东也一起告了,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上,西藏矿业2020年半年报就被深交所关注到这一问题,曾被问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和履行审议标准。

    3000万保证金没收回来

    近日,西藏矿业公告称,去年 12 月 8 日,公司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判决西藏中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中腾)按照与西藏矿业签订的《工程承包框架协议》向西藏矿业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诉请判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投资)、中资国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国本)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中腾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28日,西藏矿业与西藏中腾签订《工程承包框架协议》,约定西藏矿业预承揽西藏中腾一项土石方工程,西藏矿业在框架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约定,如2019年3 月1日前,西藏矿业与西藏中腾不能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藏中腾应退还西藏矿业所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

    西藏矿业称,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使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此经双方协商,西藏中腾2019年4月3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归还西藏矿业保证金3000万元及利息。

    但西藏矿业表示,截至起诉之时,西藏中腾未按约定向西藏矿业返还保证金及利息。西藏矿业还发现,由于西藏中腾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西藏中腾2019年度报告中“资产状况信息”显示资产总额99.19万元、负债总额942.48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50%,已经资不抵债,(2020)川0104执2378号裁定书亦显示西藏中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询工商资料发现,西藏中腾第一大股东是龙腾投资,持股比例为41%,中资国本持股39%,中铁十二局持股20%。龙腾投资隶属堆龙德庆区国资委,由后者100%持股,中铁十二局则是中国铁建全资子公司。

    此次,西藏矿业一下把三家国企都告了。

    曾被问是否达信披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按照上述裁定书搜索发现,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中腾陷入一起合同纠纷案,前者要求后者偿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律师代理费、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0.9万元。

    执行中,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西藏中腾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共计3.9万元,其中包括执行费485元。此外,未查找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西藏矿业诉讼一事,记者也向西藏中腾和西藏矿业核实。记者拨通西藏中腾2019年年报登记的电话,对方表示:“没必要,不方便。”

    截至发稿时,西藏矿业信披登记电话都无人接听。而拨打龙腾投资2019年年报登记的电话,语音提示“拨打的电话尚未注册,请稍后再拨”。

    实际上,西藏矿业在回复深交所2020年半年报问询时就提到了西藏中腾。根据公司当时的半年报,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纳入其他应收账款里。

    根据当时的回复内容,西藏矿业拟参与西藏中腾承建的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万城计划部分工程。鉴于工程量、工程单价、预计收益、施工图纸等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支付了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当时深交所追问具体交易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或是否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该保证金是否存在损失风险。

    西藏矿业当时回复,保证金支付金额未达到披露和董事会审议标准,且关于承建前述工程相关具体事项尚不明确不满足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完整、明确、清晰之标准,故未提交董事会审议。

    既然当时未达到披露标准,为何这次西藏矿业又按照重大诉讼披露?

    “前面未披露的属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有可能‘未达披露和董事会审议标准’;但之后进入诉讼程序了,是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诉讼是有可参考的明确标准的。”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中净资产必须是经审计过的净资产,净资产10%和1000万是‘且’的关系,即两项同时具备即为‘重大’。”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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