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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热评丨欢瑞世纪财务造假启示:严打重组上市造假行为刻不容缓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8-01 00:09

    熊锦秋

    7月29日,欢瑞世纪(原名星美联合)披露,公司于7月26日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调查显示,2016年通过借壳上市的欢瑞影视,在2013年至2016年虚增利润,导致重组方案和借壳后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笔者认为,对于重组上市造假应强化打击力度。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披义务人披露的重大重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针对虚假陈述)予以处罚……重大重组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陈述的,按同款执行。

    具体到本案,欢瑞影视借壳“星美联合”上市(重组上市),欢瑞影视及其股东,属于《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其他信披义务人”,同时欢瑞影视当时股东也应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欢瑞影视当时的董事长、实控人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当时财务总监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于重组上市文件造假,重庆证监局对欢瑞影视以及当时股东、董事长、实控人、财务总监,予以60万到10万元不等的处罚。

    可以看出,借壳上市文件造假,对其行政处罚需要依托《证券法》第193条,但目前该条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极为有限,饱受诟病。因此,要强化对借壳上市造假的行政处罚,首先要修改《证券法》第193条,提高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目前几十万元的行政罚款,对财大气粗的资本玩家而言,甚至没有蚊子叮一下的痛感。

    稍感欣慰的是,2018年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将重组上市的造假行为也涵盖在内了。比如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重组上市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89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被法院依据《刑法》第160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欺诈发行股票罪),将被终止上市。

    查阅《证券法》第189条,是针对“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笔者理解,第189条处罚的“骗取发行核准”情形、相比第193条处罚的虚假陈述情形,或许要更为恶劣,“骗取发行核准”既包括IPO领域,也包括重组上市领域。重庆证监局对本案重组上市造假,是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证券法》第193条来进行处罚,也即只是认定为虚假陈述,还没有到“骗取发行核准”的地步,因此,从重组上市方案造假这个角度来看,欢瑞世纪还没有构成重大违法,不会因此而退市。

    在笔者看来,对于重组上市造假行为,如何认定“骗取发行核准”或“虚假陈述”,这很重要,牵涉到重组上市后的上市公司是否会因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建议应明确这方面的认定标准,而且应该降低认定为“骗取发行核准”的门槛标准,将更多重组上市造假行为涵盖在内,以刚性、强硬的退市制度来约束和震慑重组上市造假行为。

    欢瑞世纪重组上市造假,利益受损投资者可以提起赔偿诉讼,那投资者又该向谁索赔?《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笔者看来,对于重组上市造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该是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而不能是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也是上当受骗者。比如本案,重庆证监局对欢瑞影视及当时股东、董事长、实控人、财务总监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欢瑞影视已经融合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不应承担赔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应是重庆证监局处罚对象中,除欢瑞影视以外的其他主体。

    总之,造假是A股市场最大恶疾,无论是IPO渠道,还是重组上市渠道,都要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对重组上市造假主体也要强化各种法律责任追究,要让其付出应有代价,如此才能遏制此类行为。

    (作者为知名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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