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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地方版方案已密集出炉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1-09 20:09

    未来,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将由其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国企工资改革已全面铺开。

    1月9日,一位国资委国企改革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正式出台,并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办法》有诸多亮点,包括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决定机制、强化配套管理等。

    除中央企业外,也有不少省份出台了针对性的政策,以推动地方国企工资形成和分配制度改革。

    构建国企工资分配的分类决定机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态,国资委将在2018年内适时出台《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2018年5月,时任国资委副主任的徐福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要求,国资委将在2018年适时出台《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配套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等操作性文件。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资委统一部署,认真梳理本企业制度建设、流程规范、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完善相关办法,编制申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落地。 

    记者注意到,这份《办法》与去年5月25日对外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密切相关。

    徐福顺曾表示,《意见》有效构建起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决定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赋予企业更大的内部分配自主权,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

    实行备案制管理 

    记者注意到,对于此次出现的“工资总额”这一概念,此前发布的《意见》解释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而此次的《办法》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对此,该人士表示,《办法》有多个亮点:一是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并继续探索周期制管理方式。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功能定位,确定差异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方式;对接改革试点,探索一企一策;建立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单列工资管理。

    三是健全决定机制。建立“一适应、两挂钩”(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按功能定位,探索结构化管理;优化国资委工资调控方式;明确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探索以丰补歉。四是强化配套管理;强调企业是内部分配责任主体,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权责对等监管到位。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读称,未来,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将由其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均采取工资总额备案制。

    同时,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未来,将主要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此外,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预期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多省份已出台地方政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除中央企业自今年起执行新的工资总额方案外,在地方层面,已经有不少省(市、区)出台了针对性的政策,以推动地方国企工资形成和分配制度改革。

    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文件强调,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规设立福利性项目。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而去年8月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则提出,要建立工资总额激励机制。其中明确,对引进的人才或技术团队实行协议工资以及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的分红激励等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实施的中长期激励,所需工资性支出计入工资总额并据实单列,但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此外,湖北、四川、内蒙古等省份均出台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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