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外管局通报21起外汇违规案例共罚没5441万元 恒丰银行等8机构位列其中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8-17 02:01

    8家银行机构共计被罚没2709.41万元,5家企业被罚金额总计1144.81万元,8位个人被罚金额总计1587.17万元,这一批合计罚没款5441.39万元。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宋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16日,外管局公布关于外汇违规案例,巨额罚单更是透露出监管趋严的信号。

    本次公布的被罚对象包括8家银行机构,5家实业企业和8位个人。其中,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被罚没842.22万元,在这一批公布案例中居首位。

    分别来看,8家银行机构共计被罚没2709.41万元,5家企业被罚金额总计1144.81万元,8位个人被罚金额总计1587.17万元,这一批合计罚没款5441.39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被罚原因各有不同,总结起来有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逃汇、非法结汇、非法买卖外汇、分拆逃汇等等。

    2018年以来,外管局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

    8家银行被罚没金额总计2709.41万元

    本次公布的违规典型案件中包括的银行共有8家,其中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银行中被罚没金额最高,达到842.22万元。8家银行被罚没金额总计2709.41万元。

    8家银行具体违规事实是:

    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5家企业被罚金额总计1144.81万元

    本次公布的受罚实业企业有5家。其中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因逃汇被罚545万元在5家中额度居首。5家企业被罚金额总计1144.81万元。

    5家被罚企业具体违规事实是:

    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8位个人被罚金额总计1587.17万元

    虽然是个人,但因非法买卖外汇被罚金额甚至高于不少企业。其中,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被罚835万元。

    本次公布了8个个人案件,合计罚款1587.17万元。具体违规事实是:

    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外汇业务须符合相关规定

    事实上,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各自有明晰界定,对于违反相应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应罚则。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另外,《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做了规范。第五条规定,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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