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机构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三)证券公司。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王可然
近日,证监会网站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服务中心披露,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银行开展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的审批》已于7月25日接收材料。这表明农行已开始向监管部门申请担任CDR试点存托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一个多月前,招商银行就曾公告称,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申请担任存托凭证(CDR)试点存托人。
前不久,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机构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三)证券公司。
随后,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
《规定》指出,商业银行开展存托业务,除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外,还应报经证监会批准。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