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通知》指出,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可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资本和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毕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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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
《通知》指出,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可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资本和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通知》要求,境外参加行与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户的衍生品交易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人民币收支预期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境外企业集团可指定集团内特定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通知》要求,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企业集团,须与境外参加行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企业集团采用集中办理模式的,集团内除集中办理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再通过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需在同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二是配合监管要求,向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购售业务背景材料;三是境外参加行应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对人民币购售业务进行调控。对违反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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