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绩效考评、合规经营及银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并调整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毕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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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绩效考评、合规经营及银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并调整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
银保监会指出,完善存款偏离度管理是规范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督促银行强化合规经营的重要举措,与“治乱象”相辅相成,也是适应银行业务模式和金融市场变化的及时修订,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对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此外,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加大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通知》所称存款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2014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行为,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五)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六)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七)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较此前《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通知》取消了高息揽储吸存的禁止条款。
从合规经营和自律意识的角度,《通知》强化自律意识,要求培育合规文化,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
对于存款偏离度的具体管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具体计算方法是: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存款偏离度不达标银行,区分情节采取有关措施。
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并且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参考因素。
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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