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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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张寿林
在公开征求意见后,3月21日,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行业案件频发,多与银行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相关,暴露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足、部分从业人员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
根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4399家,从业人员409万人。
银监会披露的数据还显示,2017年银监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其中处罚机构1877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其中罚款合计3759.4万元。
今年初召开的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整治违法违规业务,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
在此前的答记者问中,银监会相关部负责人介绍,《指引》首次从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二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从行为守则和行为细则的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招聘和晋升中对行为的要求、以及对不当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等方面规范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要求;四是从监管报告、日常监管、信息报送等方面完善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要求。
根据银监会介绍,前期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2份意见,大部分均已吸收采纳。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
根据《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对于从业人员工作纪律,《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指引》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应从职责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从业人员滥用职权。
对于董事和高管,《指引》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有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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