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养老金政策的风吹草动总能牵动人心。对于多数普通员工来说,除了在退休时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企业年金也是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近日,人社部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简称《办法》),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领取方式、账户归属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国2300多万名职工的养老金将发生重大变化!你的单位有企业年金吗?你又该如何享受这项政策红利?赶快看看!
许多人对养老金更为耳熟能详,但企业年金是什么?许多人却从未听说。简单来说,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企业自愿发起建立,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形成资金池,再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
在管理模式方面,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新出台的《办法》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如何理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举例来说,如果按职工月薪10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来计算,企业每年可最多为其缴纳9600元的企业年金。工作五年下来,职工积攒的企业年金都可以凑够一辆新车的首付了。
另外,《办法》还规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自行确定职工年金数额。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孙永勇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jwview)采访时指出,这项规定充分赋予了企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也是一种激励人才的手段,可以让企业年金更好地融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中。另外,对企业年金最高缴费额的规定,不仅让职工充分享受这一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福利,还体现出一定的公平性。
对于2000多万名职工来说,最关注的莫过于如何领取这笔“额外收入”。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具体来看:
其一,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其二,职工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其三,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
其四,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强调,《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
此外,不少职工可能还会好奇,如果从单位离职后企业年金账户中的钱又该“何去何从”?
《办法》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对于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孙永勇认为,这项规定解决了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账户无人托管的“尴尬”,也极大程度减少了职工和原就业单位的“扯皮”和纠纷。
据了解,早在2004年,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人社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jwview)注意到,其中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当时采取的是“自愿式建立”的实施机制,缴费门槛高,覆盖范围极为有限。“除了能源、电力、铁路、交通、烟草、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具有垄断背景、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具备条件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基本被排除在企业年金制度的大门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出台的《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搞清楚了“谁能建”的问题,《办法》也明确了“如何建”。据介绍,建立企业年金须由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另外,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年金是否可以中止缴费?《办法》对恢复缴费和补缴有无规定?
《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称,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众所周知,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构成,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全国2000多万职工的“钱袋子”,更与企业的用人福利制度紧密挂钩。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参与企业年金可使未来的退休收入多元化,能够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收入稳定性。对于企业来说,建立企业年金可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对于国家来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是改善民生、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降低财政负担。
但令人尴尬的是,本应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的企业年金制度,在经历了13年的缓慢发展后,至今仍在艰难爬坡。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整体很低,在行业和地区之间分布严重不均,而且将中小企业基本排除在外。
截图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jwview )从人社部网站了解到,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2325 万人,较上年仅增长0.39%。这是我国企业年金参与职工人数增长率连续第二年“跳水”。2015年这一数字为1.0%,而在此前的10年里,企业年金的参与职工人数一直保持每年两位数的增长。
“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年金覆盖面扩大的趋势正在减缓甚至停滞。这既不利于提高职工个人福利保障水平,也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还会加重国家的养老负担。”郑秉文说道。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显示,企业年金3/4的缴费额来自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占比很小,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一个“痛点”。
对此,郑秉文认为,扩大参与率是当前年金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引入“自动加入”机制是扩大年金参与率的关键。
放眼全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否有强制要求的必要?孙永勇认为,从全球范围来看,只有少数国家会强制要求企业年金制度,一般还是自愿为主。“对于经营状况不好的、没有实力的企业也不可能勉强它去做(企业年金制度),未来也不会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那样的覆盖面。”
他认为,如果未来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国家一般会出台一些过渡方案来缓步实行、规范引导,而不会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记者:董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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