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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解读之互金影响:监管划底线 互金平台变换“概念”躲避监管没门!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19 01:29

    《征求意见稿》第29条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对互金行业的影响可能并不大,因为这一年专项整治,主要做的就是清理这几种互联网金融乱象,对这种政策的出台,市场自身应该是比较能够认可的。而这些规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

    每经编辑 每经实习记者 边万莉 每经记者 向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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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资管行业规模迅速扩大,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金融行为不透明、刚性兑付导致道德风险、高杠杆加剧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如何理解这份文件对于互金行业的意义呢?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什么叫合法,什么叫非法,在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这方面的作用是比较大的。

    方颂进一步分析称,互金行业也有从事非法集资的,对似是而非的平台,它自称是网络理财,不是P2P,不能按照P2P的规定去监管。以前监管政策是空白,地方监管部门就经常束手无策,现在有了这个规定就好办了。

    对于合规互金平台影响不大

    《征求意见稿》第29条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湖网CEO郭辉认为,这是对过往杂乱无章的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专业约束,引导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销售渠道在国家规定的、受国家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杜绝非金融机构从事业相关业务带来行业风险。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来说,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很多的电商平台,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候,的确存在资质疑问。从当前的管理规定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是金融机构,原则上它是不能发行和销售的。但是从这个规定来看的,的确给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尤其并不是发行和销售而是代销的平台开了一个口子,当符合国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或者有一定牌照管理的情况下,它可以代销产品,虽然《征求意见稿》没说“另行规定”是什么,但是应该是按照目前已有的发行金融产品代销规定进行执行。

    他还表示,对互金行业的影响可能并不大,因为这一年专项整治,主要做的就是清理这几种互联网金融乱象,对这种政策的出台,市场自身应该是比较能够认可的。而这些规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是不能触碰的红线。

    方颂告诉记者,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某些业务是处于边缘地带的,甚至就是非法集资,但是金融办都管不了,因为一直没有一个规定从边界上进行界定。现在有这样一个规定还是挺好的,因为现在大量的非法集资都是借资产管理的名义来开展。对互金行业的意义也是如此,互金行业也有从事非法集资的,对似是而非的平台,它自称是网络理财,不是P2P,不能按照P2P的规定去监管。以前监管政策是空白,地方监管部门就经常束手无策,现在有了这个规定就好办了。

    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还提出,“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大多数的资产管理类产品都已经有投资者适当性的这种管理要求,也就是投资者门槛。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很多手段,就是突破这个门槛把产品进行拆分、打包或者是分散给不同的老百姓,这是目前风险最大的一个环节。再从这个监管规定上来讲,就是继续贯彻原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针对每一种不同类的产品约束不同的准入门槛,避免互联网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去突破监管。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第6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当下,互金平台投资者教育方面的工作开展得如何呢?在执行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困难呢?

    郭辉表示,无论是线上的醒目提示、网贷知识课堂或者线下的投资人见面会等都在持续地开展,网贷行业的投资者教育意识和行动都在加强。从平台角度来说,执行中的最大难度是我国投资用户的风险意识亟待全面提升,短时期内难以实现把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升到很理性的状态。然而从长远来看,持续进行投资者教育,降低平台因兜底、刚兑等带来的运营压力,腾出更多的精力、资源和时间进行服务升级、产品优化、合规调整,最后推进行业理性持续发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严监管,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加强自身甄别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意识,可能初期比较不适应,但是全社会意识提升,会形成理性投资习惯,最终还是对投资人自身的资金安全负责。

    去刚兑利于整个金融行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29条强调,“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郭辉认为,从对刚性兑付加重处罚角度来说,是警示从业机构不得从“承诺或者进行刚性兑付”等角度进行宣传,误导投资者,从而增加投资风险。对于从业机构来说,卸掉刚性兑付,并非意味着要降低运营能力,也不意味着无视风险。以网贷平台为例,早期蛮荒发展时期,不乏通过“宣传刚性兑付”的手段来获客,实现资金快速积聚。网贷监管规定出台后,网贷重心转为加强投资者教育,侧重合规调整,加强内部科技手段创新和精细化运营等方式,投资者并未因没有了刚性兑付的承诺而放弃网贷理财,反而理性投资环境下,行业整体交易持续稳步增长。所以“去刚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帮助资产管理行业从扭曲的道路上回到正轨,形成“从业机构发挥金融中介价值、投资者了解风险等级,机构脱离兑付获客和交易的怪圈,转向提升服务能力和用户体验等方面”的良性发展局面。

    尹振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管理规定非常明确,现在的资产管理类产品都是这个表外的,都是不保本不保息的,也就是不能有刚性兑付的承诺。如果严格执行的话,P2P不管是代销,或者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发行自己产品,都要遵守这样的规则。去刚性兑付的要求对整个金融行业发展是有利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本身是有准入门槛的,并不是鼓励所有老百姓都去买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

    在尹振涛看来,如果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每个客户都应该去承担自身的选择,资产管理产品和银行存款类产品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从投资人角度,也不能想着无风险的收益,光想着挣高收益的钱,而不承担风险,这个市场是不存在的。既然获得高收益,必然会面临着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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