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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获通过的《核安全法》有啥亮点? 立法专家回应每经记者用了这四个“严”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9-01 23:0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实际上是在这部法律的名称里面,即“安全”,这是两个字,如果说再加两个字,那就是“绝对安全”。至于《核安全法》的亮点,童卫东用了四个“严”字来概括,即: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冯彪    

    新闻发布会现场

    每经记者 冯彪 摄影报道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核安全法》将在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这部法律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核安全法》还有什么样的亮点?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

    童卫东表示,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实际上是在这部法律的名称里面,即“安全”,这是两个字,如果说再加两个字,那就是“绝对安全”,因为核一旦发生事故就不是小事,是大事,所以要确保万无一失,绝对安全,这是这部法要实现的目标。

    “现在我们在建的规模世界第一,在核电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安全问题。” 童卫东说。

    至于《核安全法》的亮点,童卫东用了四个“严”字来概括,即: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严格的标准

    所谓严格的标准,童卫东称,这部法明确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追求高标准没有止境,就是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就是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

    童卫东说:第二个是严密的制度。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严”字进行的。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国家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要合理布局。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对发展核电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地方能建,有的地方不能建,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

    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要分阶段地实行许可,对它的选址、建造、运行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这在目前行政审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这么多许可,应该说是非常少见的。对核材料也明确了,持有核材料要经过许可,持有核材料要有实物保护制度,不能让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再一个环节,是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这也是核能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地方建核电站都有积极性,但是核电站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也非常关键,处理不好对环境和人身也有很大的损害。所以,这次立法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要与核能发展相适应,不能滞后。同时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以及最后的处置都作了规定,提出了要求。

    同时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也提出了要求,在运输中发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另外,也对核事故的应急问题作了规定,要想到万一发生核事故也要有准备,所以核事故要有应急准备,对应急准备、响应等制度都做了规定。总而言之,保障各个环节都有规则,都要依规。

    严格的监管

    童卫东说:制度再好,落实不好也是白搭,只有严格的监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和核工业的链条很长,涉及部门很多,既有核工业部门,也有核监督管理部门,都在核安全管理过程中有监管责任。法律要明确他们几家单位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的合力。

    另一个严格监管,就是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监管要跟上,要解决监管能力的瓶颈问题,因为我国核电发展非常迅速,如果监管跟不上,也可能有发生核事故的风险。另外,也赋予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相当多的监督手段,特别要强调的是,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作为一章作了规定,以消除大家对核能发展的恐惧、疑虑。要公众参与,就重大核安全事项要征求公众意见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适当的形式反馈,要加强和方便公众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光有主管部门的监督还不行,社会还要监督。

    严厉的处罚

    童卫东表示,讨论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设计法律责任。所以在法律立法过程中我们也是不断提高罚款标准,增加应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这部法条文94条,光法律责任就17条,所以,应该说责任还是非常严厉的。罚款最高罚到500万元,大家提出来,有些核电企业发一天的电有可能就收入一百万、上千万,光罚款还不管用,所以又设置了一些行为罚,比如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有的说光罚企业还不行,还要罚直接责任人员,这部法很多条款除了罚企业之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款,罚个人收入和工资,这也是这部法的一个特点。

    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点也作了规定,就是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运营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才排除他的责任,比如像战争、武装冲突,在其自身很难控制的情况才不承担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他承担责任之外。所以,对核设施运营单位来说,这个责任也是非常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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