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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谢欣 每经编辑 陈俊杰
盐改新政落地半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推进难问题。在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区域经营放开的同时,地方盐务局扣留外地盐事件却时有发生。是“地方保护主义”还是“违规经营”?各方对此说法不一。
此前,“中盐系”与江苏盐务管理部门已有3个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江苏省句容市一盐商因不服句容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句容市盐务局)没收其经营代销的中盐产品的处罚决定,将句容市盐务局告上法庭,目前案件已于7月18日被法院受理。
盐商起诉句容盐务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上述案件行政起诉状显示:原告王某今年1月1日前负责本地区淮盐的转代批工作,并获得了本案被告句容市盐务局颁发的食盐转批点资格铭牌。今年1月1日起,王某开始从事中盐牌食盐的代批业务,并于今年4月与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今年5月5日,句容市盐务局以原告“不按规定途径购进盐产品”,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对王某的“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105箱加5袋(共计4205袋)”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但句容市盐务局在进行上述先行登记保存后,并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7天内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今年6月2日,句容市盐务局向王某送达了(镇句容)盐政告【2017】21号《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句容市盐务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王某,因其“不按规定批发盐产品”,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拟对其作出“没收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一百零五箱加五袋(共计4205袋)”的行政处罚。
6月12日,句容市盐务局向王某送达了【镇句容】盐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结合自由裁量(JS110000YWCF-0008违法批发食盐数量不足500公斤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等值罚款)责令王某停止食盐批发活动,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105箱加5袋(共计4205袋)。
而王某对此并不认同,其在起诉书中要求判令撤销被告所作【镇句容】盐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向原告发还被没收的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105箱加5袋(共计4205袋);以及判令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某认为,其代销中盐牌食盐的行为,本质上并不是《食盐专营办法》中的“批发行为”,其代销中盐的行为与代销淮盐的行为性质一样,是一种依附于中盐公司或苏盐集团的代理销售行为,并非独立的经营行为。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代销食盐的行为并需要行政许可。句容市盐务局认定其进行食盐批发明显是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王某还认为,其代销食盐的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的精神、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以下简称211文)的规定。
211号文第一条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其中第四种为: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另根据起诉状,原告王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在句容地区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并且已被句容市盐务局认定为“食盐转批点”并颁发了铭牌。王某认为,据此他属于211号文所规定的“现有渠道”,中盐上海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他这样的一个“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被指造成市场壁垒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盐业集团及其下属的句容市盐业公司,也同样通过王某进行食盐代理销售活动。
王某认为,句容市盐务局是在“选择性执法”,本质上是要达到淮盐在江苏地区的垄断、打击竞争对手、排斥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他表示,“无法理解如果句容市盐务局认为自己无批发许可而批发中盐是违法的,那么自己在没有批发许可的情况下,为江苏省盐业集团、为句容盐业公司代理同样的销售活动,为什么就不违法了?为什么句容地区其他同样没有批发许可的经营者只要批发淮盐,就不被认定违法呢?”
此案原告方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曹竹平律师认为:本案反映了整个盐业体制改革遇到的行政壁垒所折射出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食盐批发和代理代销的相关制度问题,在改革期间的处理和认定问题。转代批问题是否得到妥当处理,甚至直接关系到本次食盐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
曹竹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工信部211号文中已经明确,改革过渡期间内,各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通过“现有渠道”进行食盐转批销售。本案原告王某在句容地区从事食盐转批经营近30年,在本次改革之前,他长期作为苏盐集团的批发商,并获得了句容盐务局颁发的转代批定点商户的铭牌,完全符合工信部211号文对“现有渠道”的认定。但问题是,这个“现有渠道”不能只为江苏省的食盐企业所用,跨区经营后,“现有渠道”的经营者有他们自己的经营自主权,有权依据市场情况选择转批苏盐或中盐。事实上,本案原告王某自今年以来,也一直同时经营苏盐和中盐。为什么王某,包括句容地区其他食盐批发商,批发苏盐的行为,盐政执法部门认为合法,而转批中盐的行为却被认定违法?
曹竹平认为,上述问题的成因是目前有些盐政执法部门政企不分而导致的行政壁垒。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和苏盐集团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样,句容盐务局实质就是苏盐集团句容公司。当地盐政部门实质上代表的是当地盐企的利益。本次食盐体制改革后,符合规定的外地盐企大量进入江苏地区,对苏盐的市场产生了冲击,因此,作为苏盐集团下属公司的句容市盐务局霸占“现有渠道”并作出了这样的选择性执法。
就此,针对王某及其代理律师的说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7月24日多次拨打句容市盐务局公开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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