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十年来,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金融改革深化、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在此背景下,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服务重点从满足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金融需求,逐渐转向发挥外资银行国际网络优势,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同时,全面、深入参与我国金融市场,为境内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支持。《通知》的出台,将有助于外资银行更好地利用自身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在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通知》对外资银行开展哪些业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了在华外资银行开展以下业务的监管要求:一是在华外资银行可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以及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除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银行开展上述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二是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境内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发挥外资银行的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三是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外,《通知》还要求在华外资银行开展上述业务活动时应加强合规及风险管理。
三、为什么支持在华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
随着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国际产能合作的不断推进,中资企业加快了境外发展步伐,在境外上市、发债、投资并购和境内外资源整合等方面,对全面和专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外资银行在全球网络、服务品种、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验积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可以在这一领域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在华外资银行通过与境外母行或联行开展集团内跨境协作,为母行集团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跨境协作、沟通联络等提供服务,协助境外母行或联行为中资企业客户在境内外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种协作将有助于提升在华外资银行在连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积极作用。
四、为什么在现阶段明确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转制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尚不具备投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因此,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通过境外母行进行。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我国市场的经营发展基础不断加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并表管理能力。《通知》对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进行再投资的监管政策予以了明确,即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来,在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华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