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前夕,一纸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将成都路桥历时一年多的纷争推至台前。从“股权之争”到“控制权之争”,再到眼下的“表决权之争”,局面变得扑朔迷离。《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采访,试图向投资者还原成都路桥股东间的恩怨纠葛,以为资本市场镜鉴。
与资本市场甜蜜相拥的A股上市公司已突破3000家,一朝上市,创始、管理团队往往身价暴增,这便是资本市场的魅力。而在享受财富盛宴时,他们也需要遵守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作为一家公众公司,公开、透明、合规应是准则和底线,维护所有股东权益、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应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外部投资者与内部董事会之间的缠斗也在A股频频上演。由于双方对“游戏规则”的认知偏差,当被冠以“野蛮人”标签的投资者走向公众公司时,往往豪掷数十亿却在信披中百密一疏,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防守“利器”。
20172017年的春节前夕年的春节前夕,,一纸法院发来《民事裁定书》,成都路桥历时一年多的纷争被推至台前。从“股权之争”到“控制权之争”,再到眼下的“表决权之争”,双方角力走势变得扑朔迷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采访,试图给投资者还原成都路桥股东间的恩怨纠葛,给资本市场以镜鉴之效。
现场直击
成都路桥股东跨年上演权利之争 一封裁定书让攻防再添变数
上市公司提示重大风险: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筹融资及合同的实施,已申请复议
每经记者 谢振宇 吴林静 丁舟洋每经编辑 文多
1月26日,2017年春节大假的前一天,成都路桥(002628,SZ)总部所在的成都市武科东四路上车少人稀,成都路桥选在这天下午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股东身份进入现场,发现3名独立董事悉数缺席。“他们都请假了。”成都路桥董事、董秘郭皓解释说,“这个事情不需要独董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的是为子公司提供60亿元担保和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职工董事的议案。其中担保议案曾引发市场强烈关注,但这次现场没有再现往日的激烈质问场面,第一大股东李勤甚至未到场。
股东大会的宁静,只是又一场暴风雨前的宁静。2月3日开市前夕,成都路桥公告称1月26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起诉状》。这是股东大会前李勤作为原告诉诸法律,寻求股东权利的保全裁定。另据春节长假后公司2月4日发布公告显示,上述两项议案的决议结果均为“通过”。
这封裁定书就像按下了“暂停键”:成都路桥2016年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被暂缓,2017年最新形成的决议也可能受影响。成都路桥还作出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筹融资、与第三方的合同的实施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风起于青萍之末,这纸《民事裁定书》或将让李勤与成都路桥的攻防之路徒增变数。
●巨额担保之争
自从四川地产商李勤举牌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以来,成都路桥的股东大会再难平静。可2017年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却是“静静地开,静静地结束”,即便审议的是让市场一度议论纷纷的担保议案。
鉴于成都路桥曾有谢绝非股东人士入场的先例,为顺利进入股东大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100股,1月26日以股东身份出席。现场,记者注意到大股东李勤并没出现。当天一大早,成都路桥还突然宣布停牌,称有重大事项待核实。
股东大会审议了两项议案,其中一则是成都路桥拟为全资子公司四川宜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宜威高速)的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60亿元。截至目前,宜威高速一直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60亿元对于成都路桥可谓“倾尽家产”。截至2016年9月30日,成都路桥总资产56.4亿元;按2017年2月6日收盘价8.53元/股,成都路桥总市值约62.9亿元。
春节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辗转找到李勤,在不断追问下,此前一直对媒体三缄其口的李勤终于开口。他告诉记者,这次股东大会他没去现场投票,但通过网络对上述担保方案投了反对票。“担保60亿,而且是连带责任,一旦宜威高速经营不善还不起钱,上市公司有退市的可能,那时候损失的是我们每位股东。”
但这次和去年的临时股东大会一样,李勤投出的反对票并不被计入表决结果。从2015年起,李勤斥资近12亿元持有成都路桥20.06%股份。但因其在增持过程中未按法规及时披露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书、未在触碰举牌线时及时停止购买公司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深交所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成都路桥也限制了李勤的表决权。虽然无法行使表决权,但李勤认为此次审议的巨额担保议案风险颇大,他为此打了个比方,“比如说以前我有这个手机,你限制我打电话的权力、不让我加入微信群,但这个手机总还是我的。现在要把我的手机强行拿去担保,就有可能手机都不是我的了。”
股东大会上,当记者以股东身份将巨额担保的风险问题抛给上市公司时,郭皓回复道,“很多人认为这是要掏空上市公司,我认为是不成立的。”同时,他一再强调,宜威高速项目的主要风险是提供担保以后,也有可能钱贷不下来,或是金融机构不认可这个项目,而现在公司已经和多家金融机构接洽,对贷款比较有信心。
因还本付息的压力,有股东担心宜威高速即使顺利开工后,是否仍存在经营不善、难以回本的风险?郭皓在股东大会上的回应显得颇有信心,总投资82亿元的宜威高速项目,成都路桥自己做施工,有施工利润;而且成本可控,还有政府补贴和税收返还;加上车流量的保证,公司认为不会出现经营不善的风险。
2月4日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担保议案和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均有2.23亿股投下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0%。决议公告中特别提示:“李勤通过网络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计入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资质下沉之惑
而近日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则让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产生反转。
据法院“裁定书”,成都路桥2016年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被暂缓执行;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再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法院也一并冻结了李勤所持成都路桥股份。
被暂缓的两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包括2016年12月27日,成都路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议案。其中一项即转让上市公司施工资产并变更施工资质的议案。按成都路桥的规划,施工资质将全部划转到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不再保留施工资质,主营业务以投资管理为主。
“建筑行业摆明了是资质第一,资质也是成都路桥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资质下沉,违背了桥梁施工单位的正常思维。”提到去年年底那场审议变更资质议案的股东大会,李勤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资质下沉给子公司,如果再引进战略投资人,资质都可能剥离给别人了”。
彼时的股东大会上,郭皓回应,成都路桥这两年一直在推进“重塑分子公司职能”的目标,公司拥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子公司属于母公司的管控系统之内,适用于同一套管理制度、信披制度,保证股东知情权。
李勤说,他给三项议案全部投了反对票,和近一年的情况一样,他的表决毫无悬念地未被计入。最后这三项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均为通过。
对上述的股东疑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面询问成都路桥董事长周维刚,周维刚表示:“请与董秘联系。”2017年2月4日,记者将采访函发至成都路桥,并拨打董秘、证代手机,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收“裁定书”后前路未知
上市公司此时收到法院的裁定书还意味着什么?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分析,法院作出暂缓裁定,“相当于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还没有生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大股东的约束力也待定。没有《公司章程》这个工具,公司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能限制股东的权利。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新的决议,其效力也有待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路桥1月26日的股东大会却如期召开,公司称已征得法院同意,但被要求“保障李勤参加会议、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将其表决结果如实记录;对决议的效力,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2月3日晚,成都路桥发布最新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提示:“如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李勤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有效,则本次股东大会的结果将需要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结论做相应调整。”
由于裁定书限制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称“正常生产经营、对外筹融资等相关活动”将受到影响。裁定书还涉及此前生效的决议,成都路桥表示:“不排除导致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被终止、被撤销或不能继续履行,潜在和正在进行的交易不得实施,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此,成都路桥作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诉讼以及法院的保全裁定可能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成都路桥公告称,已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事裁定书》所作的行为保全裁定,并积极准备应诉。
“走法律程序,行为保全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应该是李勤向法院争取表决权,一旦进入诉讼,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切才刚刚开始。”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分析说。
台前幕后
成都路桥股权大战焦点:董事会能否限制第一大股东表决权
每经记者 谢振宇 丁舟洋 吴林静 每经编辑 文多
2017年新春伊始,随着一纸法院裁定书的到来,一场历时一年多的股权之争再次回到公众视野。争端两边分别是民营路桥类施工单位成都路桥(002628,SZ),以及斥资近12亿元一步步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四川地产商李勤。
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暂缓成都路桥执行去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若要执行须经法院许可。
“相当于我正受伤害了,而且对方还在伤害我,我先请法院制止他别再伤害我了。”对自己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原因,李勤说:“至于他伤害得对不对,那等法院来定。”
2016年3月,正当大家以为新晋大股东李勤与成都路桥管理层即将就控制权上演一场“宫斗大戏”时,成都路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突放“大招”,宣告李勤所持股票的表决权无效。双方矛盾的焦点,似由从前的股权、控制权之争演变为眼下的表决权之争。那么,董事会能限制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吗?外界对此的争议也从未停止。
实控人被查,“闯入者”来临
2015年2月,成都路桥公告称,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郑渝力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批准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底的法院宣判,坐实了郑渝力在成都路桥履职期间的单位行贿罪,郑渝力获刑三年半。成都路桥作为被告单位被判处800万元罚金。
2015年8月,四川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中迪禾邦的董事长李勤开始以个人身份,在二级市场上连续买入成都路桥股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李勤增持到成都路桥股份3%左右时,成都路桥欲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要连续持有12个月,才有提案权。这也被外界视为成都路桥对“闯入者”李勤竖起的“第一道防火墙”。据一位接近李勤的知情人士透露,上市公司的防守,加上李勤与成都路桥的合作谈判未获实质性进展,双方随后走向了股权与控制权之争。到2015年12月底,李勤增持成都路桥的股权占比达到5%,构成举牌。
对于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李勤在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2015年11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最终未能得到股东大会通过。成都路桥的第一轮阻击未果。
“玩转”规则,董事会防守大股东
到2016年2月底,李勤终于超过了原第一大股东郑渝力的持股数,成为上市公司的新晋第一大股东。彼时,成都路桥董事会又一次把《修改的议案》搬上股东大会。不难看出,这一次的公司章程修改,也极可能意在防守“闯入者”。比如新章程规定,若购买股权不符合披露程序的,则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同时,这也是成都路桥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关键时刻。2016年3月初,成都路桥“新老两派”大股东均向股东大会提案,提议自己的人马入局董事会。但李勤的董事成员提案,因提交时间滞后和材料形式、内容上的不完备,成为被董事会拦截不上股东大会的理由。
2016年3月11日,这场涉及董事会换届选举和《公司章程》修订的成都路桥股东大会召开。原本火药味十足的大会,却在召开前的一个半小时,由成都路桥先发制人,由现任董事长周维刚主持董事会会议,“掐点”取消了李勤的股东表决权。
董事会对李勤的认定是“违法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列出的“违法”依据是,李勤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书、未在触碰举牌线时及时停止购买公司股票,而且未向公司提供改正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在第一大股东表决权无效的情况下,通过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公司新任董事会成员均为成都路桥的“旧部”。
成都路桥董事会的行为,引起了深交所关注,要求成都路桥“认真自查”:董事会认定李勤所持投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逾越了职权、决议是否合法合规。
成都路桥的回复中,强调了李勤在收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四川证监局对李勤出具了“警示函”和“责令改正”两项监管措施。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成都路桥表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保证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有责任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进行判断。”
此后,李勤的信批问题也受到深交所关注,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
董事会越不越权?尚存争议
农历鸡年春节前夕的成都路桥股东大会前,李勤一口气向董事会提交了罢免现任董事会所有董事监事职务、要求成都路桥全文披露关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裁决书》、要求上市公司向郑渝力索赔等十余项议案。为何李勤会提出上述议案?春节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辗转找到李勤,他解释称:“成都路桥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多为郑渝力单位行贿发生期间的董监高,至少其未尽到勤勉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单位行贿罪本来就是一个系统性的犯罪过程。”
李勤这些提案,无疑又被董事会卡在股东大会外。而深交所也再一次要求阐明该做法的合法合规性。成都路桥的回复显示,按照《公司章程》李勤已构成恶意违法收购,董事会有权拒绝李勤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那么,李勤为何会在举牌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李勤坦言:“我初涉资本市场,不熟悉规则,确实存在信披违规的事实。”但他还称:“我是用个人自有自筹资金买的成都路桥股票,既没做杠杆融资,更没有急于套现。我是真的看好这个行业的发展,我在举牌中的错误根本没有严重到要取消我表决权的地步。”
至于成都路桥董事会到底越不越权?记者采访了多位熟悉证券市场的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分析称,股东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权利,是建立在其持有股份合法的基础之上,董事会有权拒绝任何有瑕疵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认为,如股东在收购或举牌过程中,出现了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层可限制股东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无权限制股东权利。
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询问深交所、四川证监局,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而就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争议、李勤在四川证监局的责令下改正后其表决权能否恢复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2月4日向成都路桥方面发去采访提纲,并多次向公司董秘及证代致电、发信息,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上市公司回复。
记者观察
如果外部资本都不敢举牌收购了,那才是资本市场损失
每经记者 丁舟洋 每经编辑 罗伟
过去的几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举牌风起云涌。
据同花顺统计,2014年至2016年11月底,A股共127家上市公司被举牌256次。其中2014年仅3次,2015年156次,2016年97次。
从万科、康达尔、*ST新梅,到眼下的成都路桥,一个焦点问题摆在监管层面前:当举牌者收购公司股票出现信披不及时等违规问题时,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有法律人士认为,举牌收购上市公司的金主们必须一丝不苟地严格遵照资本市场的法律和上市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保证程序上的绝对正义。若在举牌过程出现信披违规,需严惩——董事会有权限制信披违规股东的权利,比如“封印”违规股东的表决权、提案权。即便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也只能在规则面前束手无策。一切后果自负!谁让你不守规矩呢?这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也有学者专家认为对信披违规应该“轻轻拍”。
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博士张巍,曾撰文指出“店大莫欺客,董事会不许剥夺股东表决权”,信披违规的举牌对象实在无需也不能严惩。
先来看一组张巍进行的比较研究:拥有两百年以上股市发展史的美国,是如何处罚信披违规者的?翻阅种种案例,美国证监会、美国法院对信披违规的处罚简而言之四个字,从轻发落。
比如2009年,中概股公司Exceed的首席执行官取得了公司20%的股份,直到2011年5月才提交披露信息,整整延迟了500天。此后他又出现了信披问题,但2015年素以严谨著称的美国证监会只对他罚款3万美元。
美国法院也严不到哪去,通常只要求违规者补正披露、停止违规即可。
这究竟是为什么?
不错,信息披露和市场的透明性可谓证券法的灵魂。然而这种披露和透明的要求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公众投资者。而且更重要的是,举牌者的来临对上市公司、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并不一定有害。他们能对公司内部管理层形成制约,一来激励中小股东更多关心公司经营,二来对公司管理层产生监督压力。
当任何一个公司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妨碍和影响了大多数股东的利益的时候,其他资本主体可以通过资本本身特有的市场力量来进行监督和矫正,以防止任何资本主体的一方,控制和损害公司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
张巍特别指出,大比例持股者对内部管理层的监督,不仅利于其自身,更是惠及小股东。毕竟,公司价值提升的好处要按持股比例分摊到所有股东头上。他们非但没有损害小股东,相反还为小股东们造福。
“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张巍表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面对轻微的信息披露成本以及违规惩罚或许仍有意愿购入公司股票,充当起监控管理层、造福小股东的大比例持股者。一旦信息披露成本升高,尤其是违规处罚加重,他们就可能不再愿意扮演这样的角色。然而,大比例持股者的出走,很可能也会带走资本市场的效率,留下的只有公司内部人士安安稳稳地自利自肥。”
等到有一天外部投资者因信披违规的高昂成本而对举牌上市公司举足不前,导致内部监督匮乏、资本市场效率降低时,那才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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