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科技型企业科学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科学选择激励方式,合理确定激励水平,建立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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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冯彪
11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央科技型企业科学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科学选择激励方式,合理确定激励水平,建立分级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能够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此次《通知》在给骨干员工吃“定心丸”的同时,也强调了标准和规范流程。
在积累经验基础上逐步推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文魁等人的一项研究显示,我国国有企业创新呈现出明显的“高研发密度、低研发效率”的特征。具体表现就是国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参与研发的人员占比较高,但是就结果来看,国有企业所注册的专利数目却要少于其他类型企业。
李锦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行国有科技型企业员工股权和分红激励,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此前有公开报道指出,央企内部人士表示,虽然去年以来已有多份文件出台,但是股权和分红激励推进较慢,股权和分红激励与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如何衔接,如何量化评估科研技术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作用和贡献,“骨干持股”中的“骨干”如何界定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在李锦看来,中央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多,而且也多承担重大的科研项目,中央科技型企业需要加快落实股权和分红激励,既是创新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地方国企积累经验的需要。
此次《通知》也体现出稳妥渐进的特征,要求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而且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提出严格要求。
例如,《通知》明确,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企业拟订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总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应在实施前向国资委报告。
另外,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兑现办法,加强对授予、行权等事项的管理。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李锦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一方面给国企科技人才一颗“定心丸”,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
地方国企员工持股进入实施期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国有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或分红激励政策曾在多地开展过试点。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除了给予作出重要贡献的骨干员工股权和分红激励,李锦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要想鼓励和留住人才,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特别是要与员工持股结合,打出“组合拳”。
记者梳理发现,继今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后,9月份,陕西确定4个省属国有企业参与员工持股试点,均为科技型企业。11月2日,广东省国资委还专门举办了“广东国资系统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培训”。11月17日,湖北省也公布开展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方案。
李锦表示,当前国企员工持股正从政策文件走向落地实施。从机制上看,这是为了激励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层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但从根本的体制上,仍是为了在产权多元化改革中,进一步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广发证券研报表示,当前已实施和计划实施员工持股的公司占比仍然较低,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方案推出后,地方政策发布及上市国企员工持股试点节奏可能会加快,短期能够改善市场对国企改革主题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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