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回复深交所“暂同意”法律依据 康达尔监事会指京基议案“存瑕疵”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8-11 20:15

    8月10日晚间,康达尔在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公告中解释了“暂同意”京基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宜。

    每经编辑 王志福    

    每经记者 王志福

    被称翻版“万宝之争”的康达尔股权之争还在继续。8月10日晚间,康达尔在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公告中解释了“暂同意”京基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宜。康达尔指出,京基提出的“罢免提案”存在可行性瑕疵,但是康达尔监事会更为尊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相关议案,但是上述议案合法性将最终依赖于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决定或判决。

    11日,针对康达尔公告中的相关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拨打其董秘办电话但一直未能接通,截至发稿未获得其相关回复。

    深交所连发两则关注函

    康达尔与京基的“拉锯战”有了越来越多的“套路”,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被《南方都市报》披露在会场发生“肢体争执”,而两者的较量也引发深交所的频繁关注。

    7月27日,深交所在官网发布了对康达尔的《关注函》,针对康达尔监事会此前做出的“暂同意依据京基集团的要求召开康达尔临时股东大会”中的“暂同意”进行了质询,要求康达尔解释其确切含义及相关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特别提了一句“是否存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被延期或取消的可能性”。

    约两周之后,康达尔对上述关注函进行了回复。康达尔监事会认为京基的提案内容和形式不合法合规但无权擅自修改或变更,且议案是否合法合规仍需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决定或判决,以此解释“暂同意”确切含义。康达尔在回复中特意提到《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董事会、监事会对于股东明确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审议决定,符合规定的,召开,不符合规定的,拒绝,不存在暂同意这种说法。”资深法律人士刘仕毕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8月2日,康达尔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二天,深交所又向康达尔发出关注函,这次要质问的正是闹剧般的年度股东大会产生的“三胞胎”表决结果。

    这份“三胞胎”表决结果分三种标准计算,一种是按照全体投票的结果;第二种是不把持股31%的京基的投票计算入内的结果;最后一种是不把京基以及持股1.94%的吴川投资的投票计算入内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康达尔未说明哪个表决有最终的法律效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于是,深交所要求康达尔法律顾问对上述问题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

    在针对这条关注函的回复中,康达尔分别从“京基集团在收购公司股票的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京基集团的收购行为将导致公司股价的非正常波动,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董事会的决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有法理依据,且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三个方面给予了解释。

    提案被指“可行性存在瑕疵”

    虽然康达尔决定“暂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康达尔监事会认为京基集团要求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18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如果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以生效法律文书剥夺、限制部分股东的权利,则该股东不得行使相关权利。如果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议案不合法不合规,可以在开会时取消审议表决。但这些变更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来决定。”刘仕毕认为。

    针对提案1要求康达尔终止与中国建筑(一局)的相关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康达尔回应表示“提案1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不包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而康达尔经营范围包含“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康达尔主营业务之一,因此康达尔认为上述合同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不属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合同。

    京基多次提交的“罢免提案”也被康达尔全部否定。议案2至12项为提议免去康达尔现任全部董事、独立董事的职务,康达尔引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解释,“为保持公司重大经营政策的连续性,董事会换届时所更换、增加的董事数额总计不得超过上届董事会董事名额的三分之一。”

    此外,康达尔监事会认为,有关重新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在罢免现有董事、独立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行提出。因此,康达尔监事会认为议案16至议案18部分“可行性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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