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服务和应用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每经记者 李怡
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服务和应用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22日。
通知中提到,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达到一定数量方可获得奖励。例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奖励标准分别为9000万元、9450万元、10320万元、11550万元、12600万元,超出门槛部分奖励标准同样逐年增加,到2020年,每增加6000辆,增加奖励资金110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封顶2亿元。
此外,2016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办法的将不得享受中央财政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对于奖励资金的用途,通知表示,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交叉重叠支持同一项目。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通知中,还鼓励各省(区、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A股新能源车概念包括,整车领域:比亚迪、宇通客车、江淮汽车以及多氟多、杉杉股份、康盛股份、猛狮科技等转型标的;电池及相关原材料领域:东源电器、猛狮科技、先导股份、赢合科技、天赐材料、当升科技、新宙邦、沧州明珠、正海磁材、宁波韵升、中科三环、天齐锂业、赣锋锂业、众和股份、华友钴业等;充电桩领域:特锐德、万马股份、奥特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