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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融办法大修:首次允许展期 次数由券商自定

    每经网 2015-06-12 19:1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式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不适应发展的限制性规定,提升了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卫涛    

    每经记者 孙卫涛

    6月12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式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不适应发展的限制性规定,提升了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料显示,2006年,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证监会证据市场发展需要修订试点办法,将该业务转入常规,此后快速发展。

    尤其是在今年牛市行情之下,融资融券余额水涨船高。今年5月20日两融余额首次突破2万亿关口之后,之后 6月1日突破了2.1万亿元大关,而不到十天,6月10日突破了2.2万亿元。

    而邓舸称,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因此,证监会于12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九大内容:

    一是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形成了逆周期的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四是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

    五是合理控制证券业务规模,要求与证券公司净资本相匹配;

    六是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七是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意半年和交易结算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

    八是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

    九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方式和标准,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改意见中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受到市场极大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目前管理办法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也就是说,融资融券客户的合约在6个月到期后必须将融资买入股票卖出,连本带息归还券商。

    而业内人士认为,集中强行平仓,容易造成市场波动,同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且不利于培养长线投资者,因此一直建议可将合约进行一定展期。而此次管理办法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可谓利好。

    邓舸表示,此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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